文 号:无 |
信息分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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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洪山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1-04-08 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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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洪山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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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区民政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负责法制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法制机构负责审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制度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对行政执法行为审核(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外,法制机构认为需要对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经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涉及民政部门同其他部门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民政法制部门在民政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行政执法部门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行政执法部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法制机构复审一次。经复审,行政执法部门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提请局领导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中载明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七条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目标。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法制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科室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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