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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区司法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6-06-06 14:16

名       称:关于开展武汉市文明市民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武汉市文明市民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6-06 14:16 字号:

 各科、室、处、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通过实施城市荣誉制度,发掘和宣传市民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全市人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增强市民的城市荣誉感和幸福感,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今年将在全市开展文明市民评选表彰工作。本届武汉市文明市民我区推荐名额为120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候选者不受年龄、性别、民族、职业等条件限制,只要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在武汉市洪山区生活、工作或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都可参加武汉市文明市民评选。

二、评选标准

申报武汉市文明市民荣誉称号的人选应当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武汉,认真践行《武汉市民文明公约》,自觉遵守武汉市民“十不”行为规范,公德意识强,群众公认,并具备下列条件:

1、模范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仪表端正、自然大方,用语文明、不讲粗话脏话,用餐节约粮食、理性消费,礼貌待人、热情友好,行路、行车、乘车有序礼让,文明上网、不破坏网络秩序等。

2、模范维护公共环境。在公共场合讲究卫生,注重环保,不随地吐痰,不乱倒乱扔废弃物,不乱贴乱画,不乱搭乱盖,爱护公物,不损毁公共设施,不损害花草树木,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在公共场所喧闹喧哗等。

3、积极参加公益行动。带头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宣传、推动和监督,带头参与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关爱他人的社会志愿服务活动。

4、积极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模范引领他人与人为善,讲互助、讲互谅、讲友谊、讲爱心,在社会上带头形成邻里间友善、同志间融洽、社会和谐的人际关系等。

三、评选方式

1、推荐评选:个人自荐、他人推荐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

2、报送要求:推荐人选需填报《武汉市文明市民审批表》,附相关事迹材料,于2016年9月1日前,将以上资料报政治处,联系人:饶如心,联系电话:87753221。

3、审批表彰。年底,市文明委下发表彰决定,向武汉市文明市民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章。

 

附件:《武汉市文明市民审批表》.doc

 

 

    政治(警务)处

    2016年6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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