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武环规〔2020〕1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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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成文日期:2020-12-09 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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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武环规〔2020〕1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武环规〔2020〕1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区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我局制订了《武汉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经2020年5月25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清单》适用于当事人两年内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轻微环境违法,对符合情形的,依法不予罚款并予以行政指导;不符合情形的,依法查处。本《清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当日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清单》。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7日
武汉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条款 | 适用条件 |
1 |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改建、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无土建施工工程),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未造成环境污染,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 |
2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环评文件已经批复,环保设施已基本建成,建设单位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正在主动履行相应程序,且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 |
3 |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被发现后3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前未出现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 |
4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排放口超标因子(第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除外)不超过2个,且单个超标因子超标倍数在10%以内;pH值为唯一超标因子的,在5-9.5范围内;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按要求完成整改。 |
5 |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三) | 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污染物处理设施异常,并主动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
6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二) | 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且期间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 |
7 | 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一) | 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
8 |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四) | 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
9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十三) | 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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