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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日期:2023-04-02 11:59 来源: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字号:

  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如下三种情形:

  1、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3、夫妻财产约定和债务清偿: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离婚时有书面约定的从书面约定;没有书面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财产没有书面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有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一是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子女一方个人婚前财产。二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义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三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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