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在适用“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一规定处理具体问题时,要特别注意须有充分科学的依据,必要时通过专门的医学鉴定加以确定,切不可随意适用该项条件排除特定主体的收养要求,在判断某种疾病是否属于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时,除考虑疾病本身的严重性之外,重点还要考虑此种疾病对于收养关系的影响,对于被收养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综合以上因素,相关部门应谨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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