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二是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三是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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