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毕业年度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高校毕业生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毕业年度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申请补贴时处于就业状态。
上一年度吸纳、符合政策条件的,申报时间可延期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
(三)补贴标准
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高校毕业生个人。
(四)文件依据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更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20号)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武政规〔2024〕12 号)
3.《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3〕304号)
4.《市人社局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武人社函〔2024〕22号)
(五)申请材料
1.《武汉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毕业证等身份证明类材料(系统可查验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劳务派遣<含外包>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劳务派遣许可证、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等材料)。
(六)业务流程
1.申请时限。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
3.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出具拨款函,并协调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洪山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洪山区珞狮南路198号三楼319室 027-87750860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一)政策内容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2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具有武汉市户籍,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两项险种现行补贴标准合计为673.19元/月/人。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只参加了一项的只补贴一项。
(四)文件依据
1.《关于深入实施“才聚荆楚”工程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就工发〔2022〕3号);
2.《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办〔2015〕21号);
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28号)。
(五)申请材料
初次申请时,个人填写《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A4规格,1式1份,初次申请时提供,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每月或每季度提供《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诺书》,拟留件(A4规格,1式1份,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1份(在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无需提供),每季度提供,拟留件。
(六)业务流程
高校毕业生可于每月或每季度,通过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等)线下渠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申请,社区(街道)、区人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复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洪山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洪山区珞狮路198号302办公室 027-87399767
三、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担任法人。初创组织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5000元。
(四)文件依据
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2〕78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2〕207号)。
(五)申请材料
1.初创组织批准成立证明复印件;
2.初创组织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的学历证书。如为国(境)外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武汉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4.《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六)业务流程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受理申请、审核及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由初创组织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1.申请时限。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在初创组织法人毕业五年内提出申请。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应在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2.审核及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银行账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洪山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洪山区珞狮路198号320办公室 027-87386891
四、高校毕业生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与一次性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担任法人。初创组织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四)文件依据
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2〕78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2〕207号)。
(五)申请材料
1、初创组织批准成立证明复印件;
2、初创组织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的学历证书。如为国(境)外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武汉市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4、《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六)业务流程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受理申请、审核及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由初创组织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1、申请时限。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在初创组织法人毕业五年内提出申请。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应在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2、审核及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银行账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洪山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洪山区珞狮路198号320办公室 027-87386891
五、创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
(一)政策内容
针对劳动者不同创业阶段,创业培训分为五个不同课程。针对有创业动机、缺乏现实可行的企业想法的劳动者组织开展“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针对有创业动机、有初步企业想法或具体可行项目或创办企业6个月内(创办企业时间从领取营业执照之口起计算,下同)的劳动者组织开展“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针对创办企业6个月及以上有改善企业意愿的劳动者组织开展“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针对有强烈增长欲望、希望打破企业发展瓶颈,企业雇员在10人-200人,具备增长实力和基础,掌握基本的企业管埋知识的劳动者组织开展“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针对具备计算机和网络基础知识及操作能力,有创业动机、有依托互联网创业的具体可行的项目或希望已经创办的企业互联网化的劳动者组织开展网络创业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我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相关课程合格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我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相关课程合格的。
(三)补贴标准
在我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相关课程合格的,可享受300-15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同一课程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一次。
(四)文件依据
1、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
2、省人社厅《关于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47号)
3、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经办流程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9号)
4、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2021年10月25日印发)
(五)申请材料
(一)个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需填写《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下同),并提供:
1、《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
2、个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拟留件;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1份,拟留件。
(二)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需填写《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
1、《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
2、《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
3、授课视频资料;
4、实行个人信用账户管理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申请表》《就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申请汇总表》。
(六)业务流程
培训结束后,采取个人缴费方式参训的,由本人向选择的培训定点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定点机构垫付培训费的,由培训定点机构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送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采取个人缴费方式参训的,培训补贴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培训定点机构垫付培训费的,培训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洪山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洪山区珞狮路198号 303办公室 027-87292935
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最高额度3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劳动年龄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等群体,在我市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已在非本人创办的企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申请。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也可按每人3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1倍(上限为400万元)。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次。
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三)补贴标准
借款利息上限为LPR+150BP,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贴息。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贴息。
(四)文件依据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武财金〔2023〕1072)
(五)申请材料
1、《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可在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领取,A4规格);
2、个人身份证件(已婚需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3、营业执照(系统可查询的不需要提供);
4、符合条件的十类人员的相关佐证材料,并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可通过鄂汇办APP办理);
申请合伙经营捆绑式贷款的,还需提供《合伙协议/章程》。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佐证资料。
必要时可实地勘察和补充调查。
(六)业务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电脑端搜索汉融通-青创贷&创业担保贷专区(https://whcd.hrtjrfw.com.cn/),或手机端搜索“汉融通”微信小程序,选择专区“青创贷&创业担保贷”填写申请,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由银行放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洪山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洪山区珞狮路198号319办公室 027-8775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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