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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日期:2023-03-17 17:09 来源: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 字号:

1、婚生子女登记户口

事项名称

婚生子女登记户口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个工作日)

网上办(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户口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

条件

本市居民在婚姻期内所生子女可随父或母登记户口。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除《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情形外,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

2.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4.被私自裁切损毁的;

5.新生儿姓名为外文,但要求在国内落户的;

6.婴儿出生时间晚于签发日期的;

7.签发日期早于《出生医学证明》编号首字母指代印制年份的;

8.《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信息填写不一致的;

9.《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信息与户籍信息不符的(曾用名除外);

10.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的;

11.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颜色不是红色的;

12.第5版《出生医学证明》加盖骑缝章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以外印章的;

13.201411日以后签发,未使用第5版《出生医学证明》的;

14.201411日以后签发的证件未打印签发的;

15.201911日以后签发,未使用第6版《出生医学证明》的。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3.《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鄂卫规〔20192号)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2.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结婚证。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派出所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通知当事人到派出所现场办结或邮寄办结

相关要求

1.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2.可自愿随父随母落户,其中《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且要求随父落户的,应同时提供亲子关系凭证,如法院判决书、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是指最新的由省级及以上司法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

3.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以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法院离婚判决书。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4.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可以随第三方姓(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随第三方姓氏的,需同时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5.《出生医学证明》不符合登记户口要求的,需向申报人出具不能登记的情况说明,申报人持说明,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6.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向区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

7.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2、开发区迁往中心城区落户

事项名称

开发区迁往中心城区落户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个工作日)

网上办(3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户口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

条件

本市开发区户籍人员在中心城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迁移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自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派出所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通知当事人到派出所现场办结或邮寄办结

相关要求

1.自有产权房屋指本人及其配偶取得的合法所有权证的住房。自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包括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

3.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4.同户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3、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往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

事项名称

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往

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5个工作日)

网上办(2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户口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

条件

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新城区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有自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本市中心城区、开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不含补缴),创业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

办理配偶随迁的,中心城区落户需结婚满1年,开发区落户无婚龄限制;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迁移登记类)》;

2.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3.自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

4.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派出所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请→派出所预审→预审通过的通知当事人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原件→分局审批→通知当事人到派出所现场办结或邮寄办结

相关要求

1.新城区指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2.开发区指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3.中心城区指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

4.合法稳定就业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证明材料包括: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或个人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1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缴税凭证的,需提供报税凭证(报税满12个月),并由社区民警上门核实是否正常经营。

5.自有产权房屋指本人及其配偶取得的合法所有权证的住房自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包括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6.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开发区,必须有自有产权房屋,其就业创业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在中心城区、开发区范围内均可,应在自有产权房屋所在地申报落户。

7.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当事人户口迁往农村地区,还需一并提供迁入地街、乡(镇)政府同意接受证明及社区民警核实门牌号码并签署意见。

9.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4、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同一区域内迁移落户

事项名称

市内同一区域迁移落户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个工作日)

网上办(3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户口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

条件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房屋搬(拆)迁、买卖房屋需要在同一区域内变更户籍地,或投靠本市同一区域内的配偶、父母(含岳父母)、子女(被投靠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可随迁未成年子女。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3.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迁移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自有房屋证明;

4.亲属关系凭证(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与子女的关系凭证)。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派出所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通知当事人到派出所现场办结或邮寄办结

相关要求

1.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
2.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3.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4.同一区域内是指中心城区与中心城区之间、开发区与开发区之间、新城区与新城区之间。

5.自有房屋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房、还建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等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包括下列材料之一: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继承、受赠房屋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农村地区自建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②农村土地确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还建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还建补偿协议、选房登记表和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福利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②房管部门签发的“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

6.亲属关系凭证包括下列材料之一:①原始户口登记资料(记载有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②《亲属关系证明》;③《出生医学证明》;④《独生子女证》;⑤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⑥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⑦记载有亲属关系的法院文书;⑧公证书;⑨结婚证、离婚证、记载有抚养子女关系的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等;⑩记载有亲属关系的人口普查原始资料等。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或亲缘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是指最新的由省级及以上司法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

7.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其继承人要求迁入该房屋地址的,需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8.无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与私人租赁的住房)、无处投靠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户。

9.拟落户房屋尚未立户的,应同时满足“家庭户立户”的条件及相关要求。

10.上述市内迁移,如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户籍原系迁入地村(居)委会(提供原始户籍资料,包括原户口簿、迁移证明件、人口普查登记表等);

(2)迁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接收证明。

11.父母离婚随抚养方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父母双方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12.在自有房屋落户的,需落户房屋房主、户主、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应有手写签名,并注明联系方式,由民警现场核实),投靠人为未成年人的除外。

13.在公共租赁房屋(廉租住房)立户,当事人要签订《户口迁移承诺书》,承诺不在该房屋租住时,在办理房屋腾退手续前,将落户于该房的整户家庭成员迁出;逾期未迁的,公安部门将当事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迁往社区公共户或其他当事人家庭合法稳定住所。

14.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5、社区公共户(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

事项名称

社区公共户登记户口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20个工作日)

暂不支持网上办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

条件

在本地无自有房屋,且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社区公共户落户:

1.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大学生落户政策且户口不在武汉市或滞留在学校集体户、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在武汉无自有房屋,所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租(借)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2.非本市户籍人员通过人才引进、工作调动人员及随迁家属,在武汉市无自有房屋且住房为租(借)住,单位无集体户的,迁入时可在租(借)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3.武汉市户籍人员,因房屋出售或拆迁需迁出原户籍地,且在市内无自有房屋的;因离婚需迁出,且在市内无自有房屋的,应在户籍地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4.户籍已注销,拟恢复户口人员,原户籍地或安置地不具备落家庭户、集体户条件,且在市内无自有房屋的,应在原籍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5.已在社区公共户落户人员的新生婴儿。

6.无户口人员需在社区公共户落户的。

7.已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现不在该单位工作的,应将户口迁至现工作单位集体户,现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迁至户籍地派出所社区公共户。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

2.当事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3.当事人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4.当事人书面承诺(承诺在武汉没有自有房屋;若购买了商品房,将按规定将户口迁往房屋所在地,并随迁公共户中同户子女);

5.其他证明件:

(1)单位无集体户的,应提供单位就业证明。

(2)已办理人才引进、工作调动人员及随迁家属,应提供相关入户证明材料;随迁家属《户口簿》及身份证;随迁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抚养协议(法院判决书),父母双方手写签名的同意迁移意见书。

(3)原房屋出售或已拆迁的武汉市户籍人员,应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拆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4)因离婚需迁出的,应提供《离婚证》。

(5)恢复户口、无户口人员落户按相关业务办理并提供所需材料。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派出所办结

相关要求

1.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汉就(创)业,经审批同意在“社区公共户”落户的,无需社区民警签署意见。

2.已在我市社区公共户落户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迁至另一社区公共户。

3.已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新城区社区公共户落户的,可再次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开发区、中心城区落户。

4.已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开发区社区公共户落户的,可再次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中心城区落户。

5.已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中心城区落户,要求迁往其它区的;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开发区落户,要求迁往其它开发区或新城区的;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新城区落户,要求迁往其它新城区的,均按市内迁移规定办理。

6.已在社区公共户落户,要求迁至本区内其它社区公共户的,一律不予办理。

7.“本地”是指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同一区域内。

8.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
9.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10.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11.自有房屋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房、还建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等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包括下列材料之一: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继承、受赠房屋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农村地区自建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②农村土地确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还建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还建补偿协议、选房登记表和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福利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②房管部门签发的“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

1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6、死亡注销户口(非申报注销)

事项名称

死亡注销户口(非申报注销)

办理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个工作日)

不支持网上办

办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户口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

条件

1.公民死亡后,户主、亲属、抚养人(以下简称申报义务人)在公安机关发出《户口注销通知书》满30日,未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的。

2.公民死亡后,无法找到申报义务人,公示期满30日的。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公治明发〔2017393号)

3.《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1.申报义务人接到《注销户口通知单》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户口注销的,需要以下材料:

(1)《注销户口告知单》;

(2)公安机关调查材料(死者生前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事实证明和两人及以上证人证言)。

2.无法找到申报义务人的,需要以下材料:

(1)公告文书(公示期满30日);

(2)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向死者生前居住地居、村委会调查情况、两人及以上证人证言)。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派出所办结

相关要求

公告方式,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或生前居住地居、村委会公示栏公告。

7、死亡注销户口(申报注销)

事项名称

死亡注销户口(申报注销)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个工作日)

网上办(3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户口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

条件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死亡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公治明发〔
2017393号)
3.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注销登记类)》;

2.拟注销人《居民户口簿》;

3.拟注销人居民身份证(缴销);

4.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等证明件。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派出所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通知当事人到派出所现场办结或邮寄办结

相关要求

1.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8、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事项名称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5个工作日)

网上办(2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户口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

条件

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投靠人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父母双方一方年龄满足投靠条件,另一方可随迁入户);

3.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2.拟落户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3.亲属关系凭证;

4.自有房屋权属凭证。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派出所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请→派出所预审→预审通过的通知当事人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原件→分局审批→通知当事人到派出所现场办结或邮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注销户口(原籍为湖北省内的除外) →派出所现场办结

相关要求

1.亲属关系凭证包括下列材料之一:①原始户口登记资料(记载有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②《亲属关系证明》;③《出生医学证明》;④《独生子女证》;⑤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⑥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⑦记载有亲属关系的法院文书;⑧公证书;⑨结婚证、离婚证、记载有抚养子女关系的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等;⑩记载有亲属关系的人口普查原始资料等。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或亲缘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是指最新的由省级及以上司法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

2.自有房屋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房、还建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等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包括下列材料之一: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继承、受赠房屋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农村地区自建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②农村土地确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还建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还建补偿协议、选房登记表和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福利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②房管部门签发的“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

3.父母同时投靠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需落户房屋房主、户主、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应有手写签名,并注明联系方式,由民警现场核实)。

5.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9、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事项名称

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5个工作日)

网上办(2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户口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

条件

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被投靠方为本市中心城区户籍人员;

2.夫妻登记结婚满1年(投靠方为开发区户籍人员,不受婚龄限制);

3.在本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

4.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2.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3.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4.结婚证(结婚证为国外签发的,需同时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及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有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凭证。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派出所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请→派出所预审→预审通过的通知当事人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原件→分局审批→通知当事人到派出所现场办结或邮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注销户口(原籍为湖北省内的除外) →派出所现场办结

相关要求

1.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

2.开发区指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3.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通过购买、自建、还建、继承、受赠等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的住房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分配房屋以及在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证明材料包括下列材料之一: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继承、受赠房屋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农村地区自建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②农村土地确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还建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还建补偿协议、选房登记表和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提供给个人使用的住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公共租赁房屋(廉租住房)使用证明;②房管部门签发的“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③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使用)权证明。

(5)租赁房屋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②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

4.亲属关系凭证包括下列材料之一:①原始户口登记资料;②《亲属关系证明》;③《出生医学证明》;④《独生子女证》;⑤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⑥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⑦记载有亲属关系的法院文书;⑧公证书;⑨离婚证和记载有抚养子女关系的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等;⑩记载有亲属关系的人口普查原始资料等。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是指最新的由省级及以上司法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

5.被投靠人户籍在社区公共户或集体户,在本市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的同一区域内有自有房屋,应将被投靠人户口迁至自有房屋所在地,再申报投靠落户。

6.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

7.在自有房屋落户的,需落户房屋房主(若户口落在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时不需要)、户主、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应有手写签名,并注明联系方式,由民警现场核实)。投靠人为未成年人的除外。

8.被投靠人无自有房屋,户籍因拆迁、搭户等原因空挂的,投靠人可在被投靠人户籍地申报落户。

9.投靠人、被投靠人均为本市中心城区户籍的,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

10.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10、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事项名称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5个工作日)

网上办(2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户口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条件

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3.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2.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3.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4.父母婚姻证明(件)及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材料;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父母子女亲属关系凭证。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派出所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请→派出所预审→预审通过的通知当事人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原件→分局审批→通知当事人到派出所现场办结或邮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注销户口(原籍为湖北省内的除外) →派出所现场办结

相关要求

1.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

2.开发区指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3.新城区指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4.亲属关系凭证包括下列材料之一:①原始户口登记资料;②《亲属关系证明》;③《出生医学证明》;④《独生子女证》;⑤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⑥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⑦记载有亲属关系的法院文书;⑧公证书;⑨离婚证和记载有抚养子女关系的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等;⑩记载有亲属关系的人口普查原始资料等。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是指最新的由省级及以上司法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继承、受赠房屋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农村地区自建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②农村土地确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还建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还建补偿协议、选房登记表和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提供给个人使用的住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公共租赁房屋(廉租住房)使用证明;②房管部门签发的“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③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使用)权证明。

(5)租赁房屋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②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

6.被投靠人户籍在社区公共户或集体户,在本市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的同一区域内有自有房屋,应将被投靠人户口迁至自有房屋所在地,再申报投靠落户。

7.在自有房屋落户的,需落户房屋房主、户主、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应有手写签名,并注明联系方式,由民警现场核实)。投靠人为未成年人的除外。

8.父母离婚随抚养方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父母双方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9.被投靠人无自有房屋,户籍因拆迁、搭户等原因空挂的,投靠人可在被投靠人户籍地申报落户。

10.投靠人、被投靠人均为本市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同一区域内户籍的,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投靠人为本市中心城区户籍,被投靠人为本市开发区、新城区户籍的,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投靠人为本市开发区户籍,被投靠人为本市新城区户籍的,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

11.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11、购买中心城区(含两开发区)商品房落户

事项名称

购买中心城区(含两开发区)商品房落户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7个工作日)

网上办(9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分局

结果文书

户口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

条件

非本市户籍及本市新城区户籍人员,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4.《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

5.《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房屋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购房合同(网上办,应上传合同正文前6页及第二十六条所在的签章页,共7页)、全额发票及房屋权属凭证(房屋权属凭证指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土地使用证);

4.随迁人员需提供亲属关系凭证。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分局受理→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请→分局受理审核→通知当事人到分局现场或邮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注销户口(原籍为湖北省内的除外) →派出所现场办结

相关要求

1.武汉市中心城区(含两开发区)指:江岸、江汉、硚口、武昌、青山、洪山、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常青花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

2.亲属关系凭证包括下列材料之一:①原始户口登记资料(记载有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②《亲属关系证明》;③《出生医学证明》;④《独生子女证》;⑤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⑥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⑦记载有亲属关系的法院文书;⑧公证书;⑨结婚证、离婚证、记载有抚养子女关系的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等;⑩记载有亲属关系的人口普查原始资料等。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或亲缘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是指最新的由省级及以上司法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

3.商品房系200811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996107日-20081031日间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

4.若夫妻一方属于婚前购房,另一方不能单独办理购房落户。若夫妻一方婚后购房,另一方可不论购房合同和房屋权证上登记哪一方名字,均可办理任一方或双方购房落户,另一方需出具知情同意书。

5.以下情形之一的,请到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现场申办:(1)房屋为多个权利人的;(2)申请人婚后购房且婚姻关系变化的;(3)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

6.投靠落户人需落户房屋房主、户主、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应有手写签名,并注明联系方式,由民警现场核实)。投靠人为未成年人的除外。

7.一套商品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入户。

8.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12、大学毕业生落户

事项名称

大学毕业生落户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个工作日)

网上办(2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分局

结果文书

户口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

条件

年龄不满45周岁(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学历认证)毕业生,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落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大学生落户政策:

1.已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中心城区落户,要求迁往其它区的;

2.已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开发区落户,要求迁往其它开发区或新城区的;

3.已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新城区落户,要求迁往其它新城区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按市内迁移规定办理。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4.《中共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

5.《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学生落户登记类)》(可在“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居民户口簿》;

3.毕业证;

4.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毕业证丢失的,由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信网登录账号供民警核查学籍信息);

5.居住凭证(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及关系凭证,该自有房屋已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

6.有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关系凭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若父母离婚的,需提供抚养协议书、父母双方同意子女迁移户口的书面同意书。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分局受理→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请→分局受理审核审批→通知当事人到分局现场或邮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注销户口(原籍为湖北省内的除外) →派出所现场办结

相关要求

1.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人口系统中没有二代证照片的,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

2.申请人持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入户归档手续,派出所应认真审核落户所需材料原件,准确无误的,打印户口簿或社区公共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并依法处罚;申办落户所需材料均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并一人建一档,永久保存备查。

3.大学生办理落户同时随迁配偶子女的,由分局窗口办理;大学生落户后,需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由派出所受理,不受房屋、婚龄限制。

4.亲属关系凭证包括下列材料之一:①原始户口登记资料(记载有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②《亲属关系证明》;③《出生医学证明》;④《独生子女证》;⑤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⑥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⑦记载有亲属关系的法院文书;⑧公证书;⑨结婚证、离婚证、记载有抚养子女关系的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等;⑩记载有亲属关系的人口普查原始资料等。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或亲缘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13、本市户籍人员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事项名称

本市户籍人员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0个工作日)

不支持网上办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

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3.《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申领人签字);

2.《居民户口簿》。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分局审核审批签发→市公安局制证所制(发)证→邮寄至受理地公安机关(或直接邮寄给申请人)→派出所发证

相关要求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2.对于美容整形造成人像差别较大的,当事人应出示相应医疗材料并书面承诺后方可办理。

3.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14、本市户籍人员换领居民身份证

事项名称

本市户籍人员换领居民身份证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0个工作日)

不支持网上办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20

申请

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到就近派出所户籍室持原居民身份证换领新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换领;

(2)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身份证号变更的应换领。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3.《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

2.原居民身份证。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分局审核审批签发→市公安局制证所制(发)证→邮寄至受理地公安机关(或直接邮寄给申请人)→派出所发证

相关要求

1.对于美容整形造成人像差别较大的,当事人应出示相应医疗材料并书面承诺后方可办理。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15本市户籍人员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事项名称

本市户籍人员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0个工作日)

不支持网上办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40

申请

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身份证损坏、丢失的,应到就近派出所户籍室换领、补领新证。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3.《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分局审核审批签发→市公安局制证所制(发)证→邮寄至受理地公安机关(或直接邮寄给申请人)→派出所发证

相关要求

1.对于美容整形造成人像差别较大的,当事人应出示相应医疗材料并书面承诺后方可办理。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16省内户籍人员申请临时身份证

事项名称

省内户籍人员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个工作日)

不支持网上办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临时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10

申请

条件

省内户籍人员在本市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到就近派出所户籍室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3.《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点)受理→派出所制(发)证

相关要求

1.派出所户籍窗口需核查该人员已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且证件尚在制证环节的,方可受理。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17、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

事项名称

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20个工作日)

不支持网上办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不收费;

到期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

申请

条件

外市公民到我市就业、就读、居住且符合异地受理情形的,可以就近向派出所户籍室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3.《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一、异地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

1.年满16周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

(3)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4)书面承诺书(现场签订)。

2.未满16周岁的,需在监护人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居民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与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3)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4)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5)书面承诺书(现场签订)。

二、异地身份证换、补领

1.《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

2.以下材料之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它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驾驶证、社保卡、护照等)。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点)受理→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制(发)证→邮寄至受理地公安机关(或直接邮寄给申请人)→派出所发证

相关要求

1.异地身份证首次申领,可受理范围以省厅对外公示为准。

2.异地身份证换、补领,本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个人承诺书,对自己姓名、身份证号予以证明,承诺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3.异地身份证换、补领,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

4.受理地公安机关将受理信息推送至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审核通过的,受理地公安机关制发证;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需前往户籍地公安机关申领。

5.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18、挂失申报居民身份证

事项名称

挂失申报居民身份证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窗口办(1个工作日)

不支持网上办

受理部门

派出所

结果文书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

条件

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到公安机关挂失申报。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港澳台居住证)挂失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居住证、社保卡、学生证、驾驶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之一(无有效证件的提供个人承诺书,派出所核查后受理)。

办理

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审核→派出所办结

相关要求

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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