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 窗口办(15个工作日) | ||
网上办(20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派出所 | 结果文书 | 户口簿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申请 条件 | 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投靠人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父母双方一方年龄满足投靠条件,另一方可随迁入户); 3.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 ||||
办理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 ||||
所需材料 | 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2.拟落户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3.亲属关系凭证; 4.自有房屋权属凭证。 | ||||
办理 流程 |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派出所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请→派出所预审→预审通过的通知当事人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原件→分局审批→通知当事人到派出所现场办结或邮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注销户口(原籍为湖北省内的除外) →派出所现场办结 | ||||
相关要求 | 1.亲属关系凭证包括下列材料之一:①原始户口登记资料(记载有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②《亲属关系证明》;③《出生医学证明》;④《独生子女证》;⑤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⑥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⑦记载有亲属关系的法院文书;⑧公证书;⑨结婚证、离婚证、记载有抚养子女关系的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等;⑩记载有亲属关系的人口普查原始资料等。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或亲缘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是指最新的由省级及以上司法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 2.自有房屋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房、还建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等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包括下列材料之一: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继承、受赠房屋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农村地区自建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②农村土地确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还建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还建补偿协议、选房登记表和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福利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②房管部门签发的“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 3.父母同时投靠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需落户房屋房主、户主、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应有手写签名,并注明联系方式,由民警现场核实)。 5.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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