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休产假期间,被公司通过微信安排工作,算不算“加班”?洪山区法院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给出答案:不构成连续加班,但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报酬。

2021年,曾某入职武汉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运营主管。2023年,曾某开始休产假。产假即将结束时,恰逢“6·18”电商大促筹备期,公司主管通过微信要求曾某提前介入。曾某在产假期间以居家方式,通过微信群指导了店铺选品、页面调整等多项运营工作,公司未就这部分劳动支付任何报酬。
曾某认为,产假是法定休息权,公司在假期内安排工作属于变相加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则辩称,曾某只是在微信群中“偶尔回复消息”,并未到岗上班,不能算加班。
洪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在产假期间应公司要求居家处理工作事务,虽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连续加班,但属于实际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在生育津贴之外额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法院综合考量曾某居家办公的工作量、持续时间等因素,判定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000余元。
值得关注的是,全国多地法院近期对同类问题作出了类似认定。今年5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明确认定,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提供劳动的,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二者可以兼得。法院同时指出,女职工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
本案判决对“产假期间碎片化远程办公”这一新型劳动争议作出了回应。随着移动办公工具的普及,产假中的女职工被要求在微信群中“顺便盯一下”“抽空回几条消息”的现象并不少见。法院没有简单套用传统“加班”概念,也没有因居家办公的碎片化特征而否定其劳动属性,而是以“是否实际提供劳动”为实质标准作出认定,为类似争议提供了裁判参照。
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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