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无 |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
发文机构:关山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2024-08-22 12:00 |
|
名 称:关山街道公务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公务车辆的管理使用,做到管理有序、使用合理、确保安全,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街现有公务车辆。
第二条 现有公务车辆包括1辆应急保障车辆、2辆执法车辆。应急保障车辆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指派专人进行集中管理调派使用;执法车辆由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指派专人进行集中管理调派使用。避免车辆空驶,提高使用效率。如因工作需要,后期新增公务车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严格应急保障车辆的使用登记制度,需用车的科室(中心),应通过用车管理平台提交用车申请,由管理员(党政办主任)批准后,经调度员进行派单,由驾驶员执行出车任务。
第四条 用车结束后,一律由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点,并将钥匙交由党政办统一管理,严禁停放在宾馆、饭店、商场、歌舞厅、小区等公共场所、私人住所、休闲娱乐场所。
第五条 街道公务车辆不可用于任何非公务活动、休闲娱乐活动等,禁止发生私用现象。
第六条 街道公务车辆一律不得外借。
第二章 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第七条 优先保障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处置等紧急任务以及精准扶贫等重要工作需要。
第八条 保障七个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范围外的公务出行;保障区域内跨部门调研、参加重大公务活动。随上级领导一同参加的调研活动。
第九条 接待外地来汉公务活动,参加外事活动。
第十条 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第十一条 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紧急送医等。
第十二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流程
第十三条 使用公务用车的具体要求:
1.所有公务用车均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用车流程。
2.公务车辆须集中管理、定点停放,不得违规停放。放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放,所有车辆统一安装GPS,设置车辆类型的明显统一标识。
第十四条 街道办公室的车辆管理由党政办负责。主要负责日常对本单位车辆的管理(包括派遣车辆、车辆停放、车钥匙集中管理、车辆维修、车辆资料等)、驾驶员的管理等。安排专人每年填写《洪山区人民政府关山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公务用车统计表》,并报区机关事务中心公车科备案。
第四章 维护、维修、交通费管理
第十五条 新能源车辆要确保车辆运行前电量充足,在市区内行驶时提前估算好行驶里程。非特殊情况,新能源车辆不得在社会公用充电站充电,一律在党政办指定的内部停车场使用充电桩充电。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必须在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所有维修项目和需购置的零配件及附属设备,必须先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说明维修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个人负担。维修结算清单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驾驶员共同签字验收核定,按程序报销。
第十七条 车辆通行费、洗车费、加油费、维修费实行当月据实报销(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驾驶员需提供车辆通行费相关票据,说明事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报销。
第十八条 车辆保险由车辆主管部门负责购买,本着节约实用原则,只购买基本险种,不得任意增加其他险种。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明确专人作为公务车驾驶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将公务车交由他人驾驶。驾驶员应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驾驶员必须具备工作责任心。对车辆勤检查,合理使用,确保车辆各种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注意节约电量,节约耗油,减少维修次数。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具备纪律意识,服从管理。不准疲劳开车,不准酒后驾车。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各项制度,做到令行禁止。在工作时间内,驾驶员和车辆要随时处于待命状态,保证街道用车需要。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未经相关程序批准,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送车维修或擅自购买车上用品,不得随意拆换车辆上的设施、所配工具,不得遗失行车证件。
第二十四条 严禁私自出车。凡私自出车,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待岗处分;未经批准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其本人负责,如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擅自将应急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交车者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私自驾车外出,使车辆受损或被盗的,驾驶员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交通规则,责任主体为驾驶员本人,造成的驾驶证扣分或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其处罚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报销。驾驶员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实际定责的情况,可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超出保险保额范围外的赔偿,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赔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最新相关政策执行;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有最终解释权。
洪山区关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站点地图智能问答
版权所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鄂ICP备05009168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110038
主办单位:武汉市洪山区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洪山区大数据中心 |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 | 邮编:430070
政府各机构联系电话 | 网站技术支持:027-87673391 | 网站运维邮箱:htfw@hongsh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