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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梨园街党政办

成文日期:2014-06-17 10:31

名       称:梨园街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办法(试行)

梨园街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办法(试行)
日期:2014-06-17 10:31 来源:梨园街党政办 字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目标任务,动员全街力量做好对辖区特殊困难群众的应急帮困工作,有效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区委办《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特殊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二)救急、救难;(三)广覆盖、低标准。

第三条  救助对象主要是具有本辖区户口的下列对象:(一)低保户;(二)“三无”人员和孤儿;(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新的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群众。

第四条  救助的范围和标准:(一)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4种重大疾病的困难对象,可申请一次性医疗救助8000—10000元;(二)患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红斑狼疮(合并重要器官功能障碍)、慢性重症肝炎、严重烧伤(烧伤面积30%以上且深2度及以上,30%以上15%以上且深3度以上,儿童烧伤面积减半)、重症结核病(血播肺结核、结核性脑膜炎、耐药结核病、糖尿病合并肺结核、艾滋病合并结核病、结核病合并药物不良反应、肺结核合并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脑中风、瘫痪(肌力Ⅲ级及以下半年以上)、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等9种重大疾病的困难对象,可申请一次性医疗救助6000—8000元;(三)患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甲亢、唇腭裂和先天性心脏病等6种重大疾病的困难对象,可申请一次性医疗救助4000—6000元;(四)因以上18种病种以外的疾病住院治疗的困难对象,可申请一次性医疗救助2000—4000元;(五)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非肇事方)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或身亡、重伤,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困难对象,可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1000-1500元;(六)困难对象家庭中被国民教育序列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含高职高专),应按国家相关政策主要依靠申请助学贷款来解决基本学习、生活需求。为保障其正常入学,可申请一次性教育救助1500—2500元。特殊困难群众资金救助每人每年只救助一次;已获得市、区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起付线。

第五条  救助的程序:(一)困难对象本人或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附本人身份证、户口、家庭收入证明等)。申请医疗救助的,还应提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治疗费单据复印件等;申请临时救助的,还应提交灾害情况说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家庭财产损失证明等;申请教育救助的,还应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二)所在社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并在本社区公示7天;对群众没有异议、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街社会事务科。(三)街社会事务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拟定建议救助金额,提交街特困群体救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救助金额。(四)街办事处批准,街财务部门核拨经费。(五)街社会事务科建立救助档案。

第六条  街道设立50万元的梨园街特殊困难群众救助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独立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可以转入次年使用,但应确保每年的特殊困难群众救助专项资金总额不低于50万元。

第七条  街道成立由街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宣科、综治办、计生科、工会、劳服所、社会事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街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街纪工委、财务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社区应成立有居民代表参与的专门工作小组,对申请救助的困难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社区资格审查应严格参照低保金申领程序操作,严禁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查证核实,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  其他救助行动:(一)优先考虑特殊困难群众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劳动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公益买岗、推荐就业等;(二)优先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家政服务、健康咨询、送医送药、心理辅导等多种类的志愿服务;(三)开展街道社区党员干部、辖区单位与特殊困难群众“一帮一”结对帮扶活动;(四)开展对特殊困难群众日常走访和元旦春节集中慰问等;(五)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救助对象,但确因遭遇特殊困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予以500-1000元的现金或物质救助。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街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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