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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梨园街党政办

成文日期:2014-10-27 17:09

名       称:梨园街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梨园街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4-10-27 17:09 字号:

  梨园街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18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办文〔2010〕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方针,致力于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社区组织的工作效率,促进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工作者是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承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并在街办事处办理了用工手续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专干)。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产生和录用

  第四条  社区党组织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由街党工委指派。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条  社区专干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办文〔2010〕27号)的相关规定招聘录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本社区居民遵纪守法并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做好社区党建工作和党员的教育管理。

  (三)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协调社区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五)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影响居民生活的突出问题和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

  (六)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困难救助和民事调解等工作。

  (七)完成街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社区书记、主任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工作并督促检查其他成员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协调委员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区其他工作人员的作用,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社区副书记、副主任职责

  (一)配合书记、主任带领居民拥护党的领导,响应党的号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协助书记、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当书记、主任不在时,代行其职责。

  第十条  社区委员职责

  (一)自觉接受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分配的任务,搞好自己分管的工作,接受领导对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二)秉公办事,勤政廉洁,团结互助,分工协作,努力完成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社区专干职责

  (一)低保专干:落实城乡低保、大病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负责申请城乡低保、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初审、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社保专干:向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和具体业务咨询服务;管理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关手续;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三)医保专干: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及核定工作,做好医保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四)信访专干:联系社区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收集信访信息和苗头,并及时反映和报告;做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协助做好信访问题的调处和信息的报送工作。

  (五)残疾人协理员:掌握社区内所有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开展残疾人自我教育;为残疾人的自主创业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维权、教育、文化生活、志愿者服务等多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由社区负责,街党工委、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日常工作安排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所有成员按照“一专多能、力量整合、打通使用”的原则,坚持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由社区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工作任务。社区工作者在按各自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服从上级统一调配,共同完成临时性、突发性、阶段性、全局性工作任务。

  (二)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纪律

  1、社区工作者应遵守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勤纪律,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不迟到、早退、脱岗离岗、无故旷工,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工作时间离开岗位的,必须以公示牌等方式向服务对象说明。

  2、社区作息时间,原则上参照街办事处作息时间,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确定(上级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报街办事处审批备案。实行节假日轮休,确保社区节假日有人值班,方便居民办事。节假日值班、轮休计划应及时报街社会事务科和党政办公室备案。

  3、实行考勤制度。由社区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工作时间的考勤,每月第二个工作日经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将考勤表报街社会事务科。因事迟到或早退的,需说明具体原因,由社区主要负责人酌情处理(口头警告或扣发当日绩效津贴);未经社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工作时间不在岗的视作旷工。

  4、实行请销假制度。

  (1)患病需要请假的,应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证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能休病假。未经准假而自行休病假的,以旷工论处。年度内病假1-30天的,按实际天数扣除绩效津贴的一半;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满60天的,按实际天数扣除绩效津贴;超过60天的,从下一月度起,只发基本工资;在一个考核周期(半年)内,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当次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病假包括法定节假日。

  (2)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按事假实际天数扣发绩效津贴。

  (3)社区两委委员、专干请病、事假1-3天的由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请病、事假4天及以上的,经社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需以书面形式报街社会事务科审批。社区书记或主任请病、事假需报街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并在街社会事务科备案。未经准假而不到社区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4)社区工作者请病、事假可以用年休假进行抵扣,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在年休假天数范围内的病、事假不予扣款。

  (三)社区工作者的薪资及待遇

  1、社区两委会成员和社区专干的薪资按照市、区政府文件最新标准执行。

  2、经选举当选或办理了用工手续的社区工作者,从下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属单位缴纳部分由街办事处或上级主管单位统一支付,属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因选举落选、年度考评不称职免职、撤换、解聘、辞职等原因离开社区工作者岗位的,自离岗的下月起“五险”即由本人全额缴纳。

  3、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按照任职岗位,经街道考核评定等次后发放绩效津贴。

  4、社区工作者的休假待遇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即:婚假3天,晚婚的增加15天;直系亲属死亡丧假3天;女性产假90天,晚育的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根据社保缴纳年限由街社会事务科进行认定,社区每年1月份第一周向街社会事务科报送休假计划,经街社会事务科核准后方可安排年休。一年内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满10年不满20年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满20年以上的累计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四)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1、将社区工作者列入街相关科室部门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的集中培训,时间由各相关科室自定。

  2、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的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决议、决定。

  (2)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政府公共服务方面的业务知识。

  (3)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群团组织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业务知识。

  (4)管理社区事务,服务社区居民的基本技能。

  (5)其他与社区工作相关的内容。

  3、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职称资格考试,培养社区工作者的积极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

  (五)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评议

  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实行考核评议制度,具体考评方式详见街绩效办考评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罢免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问责制,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1-3个月津贴,仍没有明显改变的,依法依规予以罢免、撤换和辞退。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不服从社区领导,不接受街道相关部门指导的;

  3、不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与居民群众发生矛盾2次以上的;

  4、不遵守社区作息时间和请销假制度,1个月内迟到、早退达到3次以上的;

  5、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7、工作不力,给街道、社区及居民群众造成较大损失的;

  8、缺乏协作精神,经常与同事发生无原则纠纷的;

  9、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群众的;

  10、在年度考核中,当年被评定为称职以下等次的;

  11、在工作岗位上或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个月内被发现2次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予以罢免、撤换和辞退。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拒绝合理安排或工作岗位调整的;

  2、不安心社区工作,在外兼职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社会、经营活动的;

  3、因所在社区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员额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办事不公,作风不正,在与居民群众的矛盾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6、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给街道、社区及居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

  7、严重不团结,经调查在与同事的矛盾中负主要责任,直接影响社区工作的;

  8、经查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财经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9、在年度考核中,直接被评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下等次的;

  10、在工作岗位上或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个月内被发现3次及以上的;

  11、不履行社区工作者义务,不遵守社区工作者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社区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12、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

  13、被各级治庸问责主管部门查处、通报批评的。

  (三)罢免、撤换和辞退人员应由社区和街道相关部门共同向街党工委、办事处提交报告,街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本人。

  (四)因自身原因辞职的,本人应提前30天向街党工委、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街党工委、办事处研究批准,在完成工作、资料交接后方可离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街所有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街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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