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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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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洪山区人民政府青菱街办事处 |
成文日期:2021-12-14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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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青菱街道(青菱都市工业园)政府采购 管理制度(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采购执行主体,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的政府采购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省财政厅、市、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市、区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和评标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采购类型
第五条 街道(工业园)政府采购模式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途径分委托采购和自行采购。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详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洪山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试行)>》(洪财〔2020〕18号)(附件2)。
政府采购主要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主要指街道(工业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行为,采购限额标准详见《关于执行<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洪财采发〔2020〕16号)(附件3)。
第七条 政府分散采购。主要指街道(工业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八条 委托采购。是指街道(工业园)将采购项目委托采购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九条 自行采购。是指街道(工业园)不经过采购机构自行组织采购的行为。
第三章 采购预算
第十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 采购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为了加强街道(工业园)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健全内控机制、规范采购行为。组长由管委会负责人、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街道班子成员担任,组员为街道(工业园)具体业务科室(部门)等相关负责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设4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审查指导、监督检查和采购实施等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集中采购操作规程;
(三)组织政府采购事宜和合同签订;
(四)按规定报送政府集中采购统计信息;
(五)负责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在采购人委托权限内,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答复工作。
第五章 申请、审批与验收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工程类行为参照《关于执行<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洪财采发〔2020〕16号)(见附件3)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科室(部门)按程序自行采购,进行三方询价,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2万元(不含)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2万元(含)到5万元(不含)经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审批后,凭正式发票、验收报告及图片等资料进行结算。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类采购项目,由采购科室(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一)采购科室(部门)应拟定采购报告,说明采购项目、采购依据、经费渠道及预算明细,提交党工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通过采购行为;
(二)采购科室(部门)在街道公告栏及相关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并具体实施采购的全过程;
(三)需求公示期间,采购科室(部门)在互联网或其他渠道上至少选取3家符合条件的公司,自行做采购项目的预算,并填写自行采购明细表(见附件1);
(四)采购报告、自行采购明细表及项目预算经科室(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提交组织协调组(党政综合办公室),报街道采购领导小组进行内部评审,由街道采购领导小组择优确定1家公司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五)采购科室(部门)收集、保管本次采购档案资料。采购合同原件交组织协调组(党政综合办公室)存档。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类采购项目,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40万元的货物、服务或20万元(含20万元)-6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科室(部门)可在财政备选库里选定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其招标,实施政府采购后,用非政采指标资金结算(无需向区财政局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政府采购指标)。
采购金额40万元(含40万元)-200万元的货物、服务或60万元(含60万元)-20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须在街道政府采购专办员指导下,由采购科室(部门)向区财政局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政府采购指标,经区财政局审批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进行政府采购,并使用政采指标资金结算。
采购科室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一)采购科室(部门)应拟定采购报告,说明采购项目、采购依据、经费渠道及预算明细,提交党工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通过采购行为;
(二)采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方式,由采购科室(部门)在财政备选库里随机选取1家符合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并填写采购代理机构明细表(见附件2),采购报告和采购代理机构明细表经科室(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进行项目委托代理,组织政府采购;
(三)采购科室(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次采购档案资料。按要求移交街道档案室存档。
四、采购科室(部门)因履行职能需要,需频繁采购单项预算金额不足40万元,但累计金额超过40万元的社会与管理咨询服务等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一定数量供应商,建立备选供应商库(有效期为一年),报街道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采购科室(部门)采购社会与管理咨询服务等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可按规定从备选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
第十八条 公开招投标
单项或批量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单位须经集体决议,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采购办审核通过后变更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采购科室(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约定,对采购的产品、技术、服务等进行实质性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与项目采购资料一并存档备查。采购科室(部门)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被检查的科室(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 街道纪工委依法依规对街道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使用科室(部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招标代理机构、供应人之间出现相互串通、虚报、泄露、隐瞒事实或行贿受贿等不正当行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上述行为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还需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和使用科室(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青菱街道办事处(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实施。青菱街道办事处(青菱都市工业园)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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