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无 |
信息分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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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青菱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2024-08-28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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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青菱街道机关租车管理制度 |
为了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党政机关应急、机要通信及休干车辆使用范围的通知》(武车改办〔2017〕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租赁原则
(一)坚持“一事一租”的原则。用车单位按照公务出行实际需求开展租车,汽车租赁服务企业可仅提供车辆或提供车辆和驾驶员。
(二)坚持“厉行节约、高效使用”的原则。
(三)坚持“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优先”的原则。
二、租赁范围
街道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租车;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公务出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保障不便且无法安排公务用车时,下列情况可以租赁社会车辆: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紧急特殊任务;
(二)承办本级(含)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会议或活动;
(三)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
(四)承担重要外事活动;
(五)单位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活动;
(六)组织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七)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三、服务要求
(一)公务租车服务企业
公务用车租赁应采用社会化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规模大、口碑好的公务租车服务企业。
公务租车服务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6.具有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关证明;
8.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提供“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证明);
9.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二)车辆配备标准
租用车辆应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配备标准见《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情况,选择经济适用车型。
(三)公务租车服务合同
用车单位应与公务租车服务企业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租车形式、收费标准、权利义务、支付结算、安全保障等内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公务租车服务企业在参加政府购买服务时所承诺的服务价格。因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四)公务租车驾驶员
驾驶员应满足驾驶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严格按准驾车型驾驶公务用车。
(2)车辆行驶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道路安全交通法,文明行驶、安全行驶,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3)行车时应规范操作,精力集中,不随意接打电话,不做与驾驶无关的其他事情;
(4)不得超载,不得随意搭载与公务活动无关人员,不得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
(5)严禁疲劳驾驶。连续驾驶车辆2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6)行驶途中注意观察车辆技术和运行状况。做好油量预估预判并及时补充;
(7)遇特殊天气、道路等情况,严格按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驾驶;
(8)出行中如出现故障征兆或安全隐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停车检查处理。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冷静妥善处置;
(9)熟练掌握消防器材、防滑链等车辆事故紧急施救工具使用方法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急等基本方法。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人员伤亡时,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和用车单位,配合调查处置。
四、租赁流程
(一)申请
街道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由用车人填写《街道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租车单》(以下简称“租车单”)(模板参见附件)。
(二)审批
1.用车人填报租车单后,经用车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审批事项主要包括租车事由、租车路线及时间安排、租用车辆类型等。
2.如遇紧急情况,可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先申请租车,后补办手续。
(三)需求响应
1.用车科室负责联系落实车辆,及时向租车服务企业发送租车单。
2.租车服务企业应及时响应用车需求,双方签订租赁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完毕后,租车服务企业应及时用车科室发送派车信息,包含车牌号、车型、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等。具体流程应根据下列情况开展:
(1)需要租车服务企业提供驾驶员时,驾驶员提前做好任务确认工作,准时到达登车地点。
(2)不需要租车服务企业提供驾驶员时,租车服务企业至少提前将承租车辆停至用车单位指定地点,陪同用车科室负责人查验车辆状况,包括行驶里程、油量、外观、内饰完整度等。如发现划痕、破损及时向租车服务企业确认,并进行记录。存在异常情况、影响车辆正常使用时,用车部门要求租车服务企业更换满足需求的同车型车辆。
(四)使用
1.用车人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路线、用途使用车辆,不得随意改变行车时间和路线,不得改变租车用途。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应报分管领导与租车服务企业协商。
2.用车人应监督驾驶员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确保租车用车安全。
3.用车人应文明使用车辆,注意维护车辆卫生,不污损破坏车辆。
(五)还车
用车完毕,用车人应检查车辆外出情况填写情况,及时告知科室负责人。用车科室配合租车服务企业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完好后,办理还车手续。
(六)结算
租车完成后,用车单位应严格结算审核手续,根据合同约定按财务有关规定及时结算费用。市内租车费参照《武汉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大巴车(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车(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市外租车费可根据里程适当增加。
(七)备案
用车单位应完善租车台账,对公务租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费用等内容进行记录与备案。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洪山区青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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