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市监处罚〔2024〕408号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处罚〔2024〕408号)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处罚〔2024〕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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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1:22 |  来源: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沙洲分公司等市场主体(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洪山区税务局关于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清理工作的方案》相关要求,本局积极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清理工作

经初步核查,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沙洲分公司等市场主体涉嫌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现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未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已经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两年(含两年)以上,通过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又查明,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登记状态显示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未依法办理歇业。

另查明,本局于2024年5月9日在洪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提示公告》,本局于2024年5月20日在洪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2024年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提示公告》,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补报、公示年度报告并改正问题。

还查明,当事人两年内未申报纳税、无税务登记信息或已注销税务,当事人两年内未申报社保或未参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洪山区税务局关于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清理工作的方案》、《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未公示年报)市场主体清单》名单,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截屏,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依法办理歇业;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经营且无法通过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证据四:《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提示公告》、《2024年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提示公告》的截屏,证明当事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补报、公示年度报告并改正问题;

证据五:《关于协助确认拟吊销市场主体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事实的工作联系函》、洪山区税务局复函、洪山区税务局提供的税务状态核查名单、《关于协助确认拟吊销市场主体连续两年未进行社保申报事实的工作联系函》、洪山区人社局提供的社保状态核查名单、《关于对<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协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纳税情况的函>的复函》及核查名单,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未申报纳税、无税务登记信息或已注销税务,当事人两年内未申报社保或未参保;

证据六:经核查确定的《拟吊销市场主体清单》,证明经核查《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未公示年报)市场主体清单》中符合吊销条件的市场主体情况。

20249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4304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沙洲分公司等214户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版)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的违法行为。

武汉市洪山区先建紫苑苗木经营中心等18户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违法行为。

武汉市火箭绿色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版)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名单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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