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无 |
信息分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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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区环保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09-28 0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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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2015年度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部门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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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部门决算
2016年9月30日
目录
第一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收入决算情况
三、支出决算情况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
第三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1)
二、收入决算表(表2)
三、支出决算表(表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4)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表5)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表6)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表7)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表8)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2、组织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可持续发展规划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负责上述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参加审核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发展及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中环境保护内容。
3、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上级部门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水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落实区人民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各排污单位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分解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5、负责提出我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核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6、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辖区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7、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承办区人大、区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及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8、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9、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依照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负责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危险废物调查、无公害交换处置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排污单位建立环保工作档案。
10、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检查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的实施;归口管理全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和发布全区环境质量状况公报;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与预报,负责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饮用水源的监测并定期发布报告;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管理;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11、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申报省、市环境保护课题;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2、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学校、社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3、负责拟订全区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复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承担区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4、负责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在职人员岗位、业务培训。
1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来看,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部门决算由纳入独立核算的单位本级决算和4个下属单位决算组成。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0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个。
纳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武汉市洪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2.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3.武汉市洪山区辐射和危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4.武汉市环保洪山废弃物交换中心
三、部门人员构成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总编制人数48人,其中:行政编制6人,事业编制42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8人)。在职实有人数52人,其中:行政7人,事业45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8人)。
离退休人员23人,其中:离休人,退休23人。
第二部分、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收入总计1,320万元,支出总计1,320万元。与2014年相比,收入增加119万元,增长9.90%,主要原因是基本收入增加。支出增加119万元,增长9.90%,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
二、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
2015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32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拨款) 1,320万元,占本年收入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事业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经营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其他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32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07万元,占本年支出76.29%,项目支出313万元,占本年支出23.71%,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0%,经营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0%。
四、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财政拨款(含政府性基金拨款)收支总计1,320万元。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19万元,增长9.90%。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
五、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度预算为1,045万元(包括年初部门预算、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等支出),支出决算为1,320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26.32%。其中:基本支出1,007万元,项目支出313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
1.大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费20万元,主要成效用于实时监测空气质量;
2.废弃物交换站专项费用110万元,主要成效协助完成日常环境管理事务;
3.环保协管员工作补助28.8万元,主要成效为用于聘用协管员协助处理环境保护相关事务;
4.绿色创建和宣教经费23万元,主要成效为进行环境保护宣传、绿色社区创建及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5.机动车尾气监测工作经费25万元,主要成效为设立流动机动车尾气监测工作点治理尾气污染;
6.创模工作经费30万元,主要成效为用于创建全国模范环保城市;
7.购买劳务支出4.5万元,主要成效为人事代理人员工作等经费;
8.处理投诉出警工作经费20万元,主要成效为处理各类环境污染投诉;
9.社会治安、安全生产及维护稳定费用5万元,主要成效为维护稳定及安全生产;
10.党建经费2万元,主要成效为党组织建设;
11.扶贫工作经费3万元,主要成效为帮扶贫困乡;
12.文明创建经费2万元,主要成效为创建文明城市;
13.后勤保障经费40万元,主要成效后勤保障。
(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年度预算为42万元,支出决算为42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00%。
(二)节能环保支出(类)。年度预算为924万元,支出决算为1,199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29.76%。
(三) 住房保障支出(类)。年度预算为79万元,支出决算为79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00%。
六、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5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0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5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73万元、津贴补贴261万元、奖金288万元、社会保障缴费59万元、退休费194万元、住房公积金62万元、提租补贴17万元;公用经费5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6万元、电费1万元、邮电费1万元、物业管理费3万元、因公出国(境)费7万元、维修(护)费6万元、工会经费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
七、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安排“三公”经费的单位包括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本级及下属1个行政单位、1个参公事业单位、2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度预算为67万元,支出决算为34万元,完成预算的50.74%。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7万元,完成预算的0%,比预算增加7万元,主要原因是因公出国(境)经费在总预算安排,未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发生因公出国(境)事项时,追加单位此项支出。
2015年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因公出国(境)团组2次,2人次,实际发生支出7万元。主要用于湖泊保护和土壤修复技术合作业务考察团组1个,1人次。通过考察,与英国洽谈湖泊保护合作项目;与奥地利洽谈土壤修复合作项目。台湾中华海峡两岸经贸文化业务考察团组1个,1人次。通过考察,促进海峡两岸交流。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6万元,完成预算的53%。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本年度购置(更新)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2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6万元,完成预算的53%,比预算减少23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局严格控制公车的使用,合理安排公车路线,减少资源浪费。其中:燃料费12万元;维修费11万元;过桥过路费1万元;保险费2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万元,完成预算的5.56%,比预算减少17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
2015年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开支公务接待费1万元。
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4年减少17万元,降低33%,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增加7万元,增长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减少21万元,降低45%;公务接待支出决算减少2万元,降低67%。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国是2015年我局出国出境2人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主要原因是我局严格控制公车的使用,合理安排公车路线,减少资源浪费,公务接待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八、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九、2015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5年度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3万元,较2014年(同口径)没有增减变化。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15年度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共有车辆12辆,其中,副部(省)级以上领导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台0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2015年度,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对13个项目进行了预算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313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
第三部分、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到项级)
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八)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九)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保障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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