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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区政法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6-09-28 16:44

名       称:2015年度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部门决算

2015年度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部门决算
日期:2016-09-28 16:44 字号:

2015年度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部门决算

2016年9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收入决算情况

三、支出决算情况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

第三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1)

二、收入决算表(表2)

三、支出决算表(表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4)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表5)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表6)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表7)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表8)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2015年度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部署,研究制定贯

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2、组织、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掌握和分析社会稳定情况,协调处置群体性事件;

3、检查政法部门公正廉洁执法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具体办法;

4、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5、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平安建设措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6、组织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排查化解矛盾隐患,指导、协调、推动政法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7、研究加强政法部门党的建设、政法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干部;

8、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协助纪检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9、研究分析涉及政法工作的舆论情况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舆情信息,指导协调政法综治维稳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政法工作的重大情况,办理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1、研究制定法治城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重大工作措施,领导推动法治城区建设。

二、部门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来看,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部门决算由纳入独立核算的单位本级决算组成。其中:行政单位  1  个。

三、部门人员构成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总编制人数18人,其中:行政编制18人。在职实有人数17人,其中:行政17人。

离退休人员1人,其中:离休1人。

第二部分、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2015年度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收入总计1,881万元,支出总计1,881万元。与2014年相比,收入减少286万元,降低13.20%,主要原因是综治办业务项目支出减少、三公经费减少。支出减少286万元,降低13.20%,主要原因是综治办业务项目支出减少、三公经费减少。

二、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

2015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88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拨款) 1,881万元,占本年收入100%,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8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41万元,占本年支出18.13%,项目支出1,540万元,占本年支出81.87%。

四、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财政拨款(含政府性基金拨款)收支总计  1,881万元。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286万元,降低13%。主要原因是综合办业务项目支出减少,三公经费减少。

五、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度预算为1936.85万元(包括年初部门预算、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等支出),支出决算为1,881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97.12%。其中:基本支出341万元,项目支出1,540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

(1)综治及维稳工作经费1480万元,用于全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新模式、维护全区安全稳定。

(2)全区政法工作经费60万元,用于政法委机关日常工作、对全区政法战线进行执法监督、案件评查,推动政法战线公正廉洁执法。开展政法宣传、舆情引导及司法救助工作。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年度预算为1886.52万元,支出决算为1,841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97.59%。

(二)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年度预算为17.7万元,支出决算为14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79.10%,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度预算数主要原因是人员异动调整时,进行指标调减。

(三) 住房保障支出(类)。年度预算为32.63万元,支出决算为26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79.68%,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异动调整时,进行指标调减。

六、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5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4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1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3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和其他资本性支出62万元,主要包括:房屋建筑构建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物资储备、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拆迁补偿、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基本建设和资本性支出。

七、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安排“三公”经费的单位包括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本级  1  个行政单位。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度预算为   45.12 万元,支出决算为16万元,完成预算的  35  %。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   0 %,比预算增加(减少)   0 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4万元,完成预算的  58  %。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完成预算的   0 %,比预算增加(减少)  0  万元。本年度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8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万元,完成预算的  57.61 %,比预算减少  10.3  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其中:燃料费4.7万元;维修费6.2万元;过桥过路费0.8万元;保险费2.3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万元,完成预算的  9.6 %,比预算减少  18.82  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公务接待制度。2015年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开支公务接待费2万元。

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4年减少8万元,降低33.33%,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4万元,降低22.22%;公务接待支出决算减少4万元,降低66.67%。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接待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公务接待制度。

八、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2015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2015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5年度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0万元,较2014年(同口径)减少0.5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共有车辆8辆,其中,副部(省)级以上领导用车辆,一般公务用车8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辆,其他用车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台(套)。


第三部分、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2015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到项级)

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2. …

(八)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九)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保障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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