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无 |
信息分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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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09-29 1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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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2017年度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部门决算 |
2017年度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部门决算
2018年 9月 2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1)
二、收入决算表(表2)
三、支出决算表(表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4)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表5)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表6)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表7)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表8)
第三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2、组织、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掌握和分析社会稳定情况,协调处置群体性事件;
3、检查政法部门公正廉洁执法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具体办法;
4、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5、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平安建设措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6、组织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排查化解矛盾隐患,指导、协调、推动政法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7、研究加强政法部门党的建设、政法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干部;
8、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协助纪检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9、研究分析涉及政法工作的舆论情况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舆情信息,指导协调政法综治维稳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政法工作的重大情况,办理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1、研究制定法治城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重大工作措施,领导推动法治城区建设。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来看,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部门决算由纳入独立核算的单位本级决算组成。其中:行政单位1个。
三、部门人员构成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总编制人数18人,其中:行政编制18人。在职实有人数15人,其中:行政15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
第三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支总计2,827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720万元,增长34.17%,主要原因一是综治办业务项目支出增加,二是法治洪山建设专项工作经费增加。
图1: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本年收入合计2,82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827万元,占本年收入100.00%。
图2:收入决算结构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本年支出合计2,82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6万元,占本年支出14.73%;项目支出2,409万元,占本年支出85.27%。
图3:支出决算结构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827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720万元,增长34.17%。主要原因一是综治办业务项目支出增加,二是法治洪山建设专项工作经费增加。
图4: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82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 %。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718万元,增长34.08%。主要原因一是综治办业务项目支出增加,二是法治洪山建设专项工作经费增加。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82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759万元,占97.6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万元,占0.78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万元,占0.46 %;住房保障支出31万元,占1.10 %。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度预算为3,052万元(包括年初部门预算、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等),支出决算为2,82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92.56%。其中:基本支出416万元,项目支出2,409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综治及维稳工作经费2310万元,用于全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全区安全稳定;全区政法工作经费99万元,用于政法委机关日常工作、对全区政法战线进行执法监督、案件评查,推动政法战线公正廉洁执法。开展政法宣传、舆情引导及司法救助工作。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年度预算为2,959万元,支出决算为2,759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93.24%。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年度预算为34万元,支出决算为22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64.71%,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异动调整时,进行指标调整。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年度预算为20万元,支出决算为13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65.00%,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异动调整时,进行指标调整。
4.住房保障支出(类)。年度预算为37万元,支出决算为31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83.78%,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异动调整时,进行指标调整。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1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7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4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企业政策性补贴、事业单位补贴、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安排“三公”经费的单位包括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本级1个行政单位。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度预算数为3万元,支出决算为2万元,为预算的66.67%,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为预算的0%,比预算增加0.0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万元,完成预算的66.67%;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为预算的0%,比预算增加0.00万元。本年度购置(更新)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为预算的66.67%,比预算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主要用于日常运行费用,其中:维修费1.6万元;保险费0.4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为预算的0%,比预算增加0.00万元。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00万元,降低33.33%,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减少0.00万元,降低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00万元,降低33.33%,公务接待支出决算减少0.00万元,降低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八、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上年结转和结余0.00万元,本年收入0.00万元,本年支出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
九、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项目21个,资金2342万元。组织对6个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资金2342万元。从绩效评价情况来看,严格按照年初预算进行部门整体支出;在支出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加强监督;资金支出的审批手续符合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标完成度较高。
(二)绩效自评结果
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今年在市级部门决算中反映所有项目绩效自评结果(不包括涉密项目)。
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583万元,执行数为2409万元,完成预算的93.26%。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全区平安建设根基进一步夯实,社会治安满意度达90%以上,同比大幅上升;二是全区社会政治大局进一步稳定;三是全区法治城市建设进一步深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项目绩效目标需进一步完善,绩效目标需进一步细化及量化;二是对绩效目标把握不够全面,在年初设定绩效目标时未充分考虑各种影响绩效完成值的因素。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简化绩效目标设置,对于不能直接量化的绩效管理目标统一设置综合目标,增强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预算绩效管理收到实效;二是加强项目精细化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绩效阶段管理目标和时序进度要求加强管理,强化项目执行率的刚性约束。
十、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4.00万元,比2016年增加5万元,增长12.82%。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56.3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7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53.62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员会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 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大力加强法治洪山建设
建立全区法治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落实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督查,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
二、积极推进平安洪山建设
升级改造老旧社区视频监控系统;深化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平安建设宣传,提升社会治安满意度;为辖区常住人口购买政府救助综合保险;协调推进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
三、切实维护洪山稳定
维护全区大局稳定,扎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辖区重大项目立项前进行风评。
序号 | 重要事项 | 工作内容及目标 | 完成情况 |
1 | 大力加强法治洪山建设 | 1、建立全区法治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落实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 3、全年开展专项检查、督查不少于2次,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率超过60%。 | 完成目标 |
2 | 积极推进平安洪山建设 | 1、升级改造20个老旧社区视频监控系统; 2、深化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加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网格管理员配备率达100%; 3、开展平安建设宣传,社会治安满意度达90%以上; 4、为辖区114.18万常住人口购买政府救助综合保险。5、协调推进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 | 完成目标 |
3 | 切实维护 洪山稳定 | 1、全区维护稳定工作达标; 2、扎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辖区重大项目立项前“风评率”达100%。 | 完成目标 |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本部门使用的主要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类款项):
1.一般公共服务 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 行政运行(其他共产党):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公共服务 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其他共产党):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一般公共服务 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 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反映上述款项以外其他用于中国共产党事务的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们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5.住房保障支出 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6.住房保障支出 住房改革支出 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7.住房保障支出 住房改革支出 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六)各单位其他专用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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