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市监处罚〔2022〕176 号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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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诙楠医疗器械) |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诙楠医疗器械)
当事人:武汉市洪山区诙楠医疗器械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111MA4JKXQM66
住所(住址):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井岗村江宏花园三期1-4-3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秀明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收到文电处理签(市局第22页213号),反映当事人涉嫌存在网上销售药品行为。2022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景宏花园2-1-602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芭芭多山茶花奢润乳液面膜、芭芭多海葡萄凝水胶原面膜、芭芭多芦荟水凝蚕丝面膜、芭芭多芦荟鲜肌面贴、芭芭多芦荟鲜萃凝胶共5种产品,上述产品均为化妆品,现场未发现网店中所显示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凝胶、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外用溶液、外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凝胶、复方肝素钠尿囊素凝胶、多磺酸粘多糖乳膏这5个药品。当事人现场也未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检查当事人经营网店显示,当事人确有销售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凝胶、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外用溶液、外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凝胶、复方肝素钠尿囊素凝胶、多磺酸粘多糖乳膏这5个药品的记录。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报经区局分管负责人指定张雨馨、杨帅为办案人员,于2022年4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了延期手续,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经调查,当事人由于洪山区洪山乡井岗村江宏花园三期1-4-302属于拆迁范围,实际经营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景宏花园2-1-602室,未经登记改变登记事项。
当事人通过网店、微信,销售芭芭多山茶花奢润乳液面膜、芭芭多海葡萄凝水胶原面膜、芭芭多芦荟水凝蚕丝面膜、芭芭多芦荟鲜肌面贴、芭芭多芦荟鲜萃凝胶共5种化妆品。
当事人经营网店页面显示有销售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凝胶、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外用溶液、外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凝胶、复方肝素钠尿囊素凝胶、多磺酸粘多糖乳膏这5个药品的记录。
当事人网店、微信均使用一个手机进行收款,且只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费用,微信号bhxfcs,微信名美容顾问。经调取当事人微信账单记录及聊天记录,发现自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共收取6459元。微信上仅有化妆品的销售转账记录,未发现所涉及5个药品的记录。通过微信语音通话随机抽取3名客户进行联系,3名客户均表示购买了面膜、凝胶这种化妆品,没有购买药品。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在有赞商城网络销售平台上开设网店https://shop19448776.m.youzan.com(疤痕修复超市),标示的经营企业为当事人。2021年5月当事人在微信上联系添加了“店铺引流王”的经营者瞿海凡,委托其负责网店的网络运营,当事人于2021年6月通过微信转账共支付1000元给瞿海凡。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纸质协议,只通过微信进行口头承诺。双方仅通过微信交流,现无法找到瞿海凡。网店中有如下药品的展示及交易信息:有“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凝胶”药品的图片展示。有“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外用溶液”药品的图片展示,有“274人已购买,商品评价6”等交易评价信息,有“疤痕修复超市,4年有赞老店”等广告宣传。有“外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凝胶”药品的图片展示,有“衡水市的李*琳,购买了商品。黄冈市的谢*佩,购买了商品。包装的很好,感觉很不错”等交易评价信息,有“店铺商品热榜第11名”等广告宣传。有“复方肝素钠尿囊素凝胶”药品的图片展示,有“韶关市的**叶,购买了商品。安顺市的陈*扬,购买了商品。一人在围观”等交易评价信息,有“店铺商品热榜第13名”等广告宣传。有“多磺酸粘多糖乳膏”药品的图片展示,有“驻马店市的郑**,购买了商品。德阳市的文*思,购买了商品。深圳市的廖*丽,购买了商品”等交易评价信息,有“店铺商品热榜第18名”等广告宣传。这5种药品均具有疤痕修复的功效,且在市场上销量较好,故当事人在网店上展示上述信息以便吸引客户。
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名为“疤痕修复超市”,微信号:close-3233658812,认证主体:武汉市洪山区诙楠医疗器械经营部,认证时间2021年11月23日。该微信二维码也展示在网店页面上,供顾客扫码阅览、使用。本案所涉及的5个药品信息是经当事人同意后上传至网店,这些信息是使用有赞商城上的软件“甩手上货助手”采集到的,均为淘宝、1688等网络平台上其他店铺的商品信息、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再导入到当事人的网店上,擅自使用其他网站的图片及信息。
经调查,当事人网站销售记录,未发现所涉及5个药品的销售记录。2022年4月该网站及公众号均已注销。当事人提供了如何操作修改网店订单的视频。具体操作以复方肝素钠尿囊素凝胶为例:在商品页上显示销售量为95件。进入网店的后台查看订单详情,总共2个订单,一个订单50件、一个订单45件,总和为95件,但这两个订单都是等待发货状态。点进入发货页面后,可见发货页面里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全部为空,实际上并没有产品邮寄的行为。即商品页上显示的销售量为软件修改后的未发货订单数量,而不是真实销售后的订单数量。我局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局文电处理签(市局第22页213号)、移交函及附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网店截图、微信截图照片15张,证明网站违法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 4、询问笔录4份、微信账单截图37份、微信聊天记录2份、微信通话视频3份、网店后台修改订单视频1份、协助调查函(洪市监协查〔2022〕15-101号)1份、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情况接收函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情况; 5、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事后处理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洪市监告〔2022〕1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申请陈述、申辩。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疫情期间,当事人为中小微企业,且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主动陈述事情经过,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配合我局调查工作,且立即主动将店铺所有商品的销量修改为真实交易数据并已将网上店铺注销,实际采取了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提升商业信誉、吸引客户,在网店及微信公众号上传、展示虚假的药品图片、商品信息、交易信息及用户评价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汉口银行雄楚大道支行(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7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