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市监处罚〔2023〕350 号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芝友乳业(武汉)有限公司】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芝友乳业(武汉)有限公司】

字号 :  | 
发布时间:2024-05-08 14:43 |  来源: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蒙芝友乳业(武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111MAC0JX3T9U

住所(住址):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20号4层2号-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法金

    2023年5月23日,本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3年5月26日,经区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调查。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6月12日经批准办理延期立案。经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2023年6月14日经区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郭某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现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蒙牛友芝友乳业(湖北)有限公司“U美乳饮料系列”、“透明质酸钠饮料系列”、“氨基丁酸乳饮料系列”产品的招商业务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对外展示“蒙牛集团荣誉成员 友芝友® 蒙牛友芝友U美全国服务中心”标识以及蒙牛集团公司介绍、发展历程、企业荣誉等宣传内容。
     又查明,当事人在招商过程中使用《蒙牛乳业邀请函》、《蒙牛代理商合作流程》、《蒙牛友芝友2023新品强势来袭》等宣传物料,包含“蒙牛友芝友”、“蒙牛友芝友乳业出品”、“蒙牛代理商合作流程”、“蒙牛乳业邀请函”、“蒙牛武汉总部”等宣传内容。
     另查明,当事人通过“八方资源网”、“商国互联网”等网站发布招商宣传广告,包含“蒙芝友乳业(武汉)有限公司是蒙牛友芝友的新品运营中心”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互联网广告费用证明材料,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还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宣传物料中使用“蒙牛”、“友芝友”相关注册商标,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宣传“企业荣誉”来源依据以及营业额相关经营票据材料,同时经相关权利人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反映,当事人不是“蒙牛友芝友U美全国服务中心”、“蒙牛友芝友新品运营中心”,当事人也未取得“友芝友”商标使用许可授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互联网宣传广告截屏、当事人使用的《蒙牛乳业邀请函》、《蒙牛代理商合作流程》、《蒙牛友芝友2023新品强势来袭》等宣传物料,证明当事人招商过程中宣传情况;
证据五、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授权书、协助调查函及回复函、相关权利人公司情况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商标详细内容页面,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授权以及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六、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

2023年12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3〕344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招商过程中通过引人误解的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并且将未取得许可授权的商标用于服务场所、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用以误导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合案情考虑,当事人不具有从轻、从重的处罚情形,属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一般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以及商标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账号:17022700000427100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15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下载] [打印] [关闭]

站点地图智能问答
版权所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鄂ICP备05009168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110038
主办单位:武汉市洪山区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洪山区大数据中心 |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 | 邮编:430070
政府各机构联系电话 | 网站技术支持:027-87673391 | 网站运维邮箱:htfw@hongshan.gov.cn

./t20240508_2398231_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