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市监处罚〔2025〕56 号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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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0 10:29 |  来源: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湖北鹿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100MA4F2JKAX0

住所(住址):洪山区团结大道1049号保利城二期SOHO1F-023号-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登

2024年9月3日,我局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反映当事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报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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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9月8日,主要在互联网平台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业务,其销售食品由“上海鹿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学府路221-235号(单)1109室】负责联系厂家生产并发货,当事人具体经营情况及模式如下:
2021年,李国昌、余登先后注册成立上海鹿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鹿咏堂公司)(法人李国昌)、湖北鹿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余登),分别从事食品经营等业务。经营过程中,上海鹿咏堂公司委托生产厂家(如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进行产品生产代加工,生产出“黑杞鹿精多肽片”“参杞鹿精胎茶”“ 至阳三鞭膏”、“参杞鹿胶膏”、“参杞鹿胶食丸”、“双参鹿血精片”等多种与鹿有关的食品(经查实,上述食品均为普通食品),上海鹿咏堂公司在抖音等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对上述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抖音等平台店铺主要是负责销售上述产品体验装,消费者线上订购体验装后,上海鹿咏堂公司将客户信息下发给当事人以及余登在武昌区注册的另外一家公司(湖北星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接到客户信息后,当事人的客服销售人员通过当事人发放的工作手机主动添加消费者的微信,以“鹿咏堂健康指导员”的身份及“指导消费者服用产品”为由与消费者保持联系,宣称当事人有自己的鹿场,并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话术【如:当事人员工“武某”在通过用上述昵称的微信号添加消费者微信后,聊天过程中有如下描述:1、俗话说:“肾气足百病除。”肾是人体最重要的部分,是阴阳的根本也是生命的源泉,肾气不足,不仅会出现腰酸背痛、疲乏无力、早生白发、性功能下降,体弱多病等各种问题,还会早意折寿,补肾就是补命,只有肾好了,身体才会更强壮!你一定要重视,我们的21粒加强配方(鹿血鹿鞭参精多肽片),可以帮您解决这些问题,一次调理,终身收益;2、您现在勃起,硬度、身体各方面都有逐步提升,说明身体已经适应了体验装的成分,您想完全改善好,就和其他客户一样,订购咱们的强效大盒装(鹿血鹿鞭参精多肽片)来全面调理和巩园,我们的强效大盒装效果更好,浓度更高,身体恢复出会更持久、稳固,并且改善好了不反复,后面不用吃了,效果可以长久保存下去等。】、图片模板陪消费者聊天,关心消费者身体状况,询问产品疗效,为消费者在线答疑解惑,宣称当事人所售上述产品可以“延长房事时间、提高男性硬度长度、治肾亏、补气血”等,向消费者发送有上述产品效果的图片、买家秀等,夸大食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洗脑,获取消费者信任,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他更高价格的“正装产品”,如 “鹿血鹿鞭参精多肽片”等。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其所售上述食品有上述功效以及其有自己的鹿场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电处理签2份、东西湖区检察院案件移送函1份及相关附件和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经营调查取证电子证据光盘1个[含:文书卷1(公安部门受理、立案及相关拘留证明,2-198页)、文书卷2(取保候审相关证明材料,200-397页)、文书卷3(取保候审及解除取保候审相关证明材料,399-524页)、文书卷4(监视居住决定书及起诉意见书等证明材料,526-654页);另含:证据卷1(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询问笔录等,2-158页)、证据卷2、3、4、5、6、7(受害人/消费者报案材料,160-1272页)、证据卷8、9、10、11、12、13(当事人员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1274-2363页)、证据卷14(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查处以及查获相关证据材料等,2365-2564页)、证据卷15(公安部门提取当事人经营产品制作流程及检验报告证据材料等,2566-2673页)、证据卷16(检验报告及审计报告等,2675-2767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违法经营情况; ‎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注销登记撤销页面截图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网页截图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员工打电话截图及录音电子证据刻录光盘1个、当事人对上述第1项检察院移交电子证据光盘内部分证据材料打印件进行核实确认之纸质材料共15份,证明调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经营情况;
4、《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1份、撤销企业注销登记的函1份、地址确认书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微信首页截图1份,证明调查情况。

2025年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洪市监罚告〔2025〕34《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其经营的普通食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本着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等情况,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虚假宣传其经营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局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账号:17022700000427100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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