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市监处罚〔2026〕7 号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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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合肥市益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111MAEFAX801R
住所(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栋B单元21层10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年兵
我局于2025年9月7日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合肥市益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初步核查,当事人销售的“阿波罗活性肽”宣称可延长寿命等,涉嫌虚假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
我局于2025年10月8日、10月22日又收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此进行并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保健食品销售,销售的保健食品是阿波罗牌维生力口服液(又称之阿波罗活性肽),印有注册商标“天寿生命®”。该口服液生产方为烟台阿波罗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利人同为该公司,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212号;主要原料:水解动物蛋白、蜂蜜、木糖醇、β环糊精;功效成分:氨基酸、活性肽、血红素铁、锌、钾、钙、镁、锰、硒;保健功能:免疫调节;适宜人群:免疫力低下者,有检测合格报告。当事人与生产方签有《区域经销合同》,授权期限自2025年8月12日至2026年8月11日止,分三批共购进300盒,总计36000元。当事人自2025年8月初开始销售该口服液,至11月份销售完全部300盒,有对应销售台账,无票据。
当事人具体经营情况及模式如下:
当事人委托同隶属于合肥市益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合肥市益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洪山分公司进行推广,未签订合同,其下腾讯视频号“益民堂大药房--精品”(认证公司为洪山分公司)发布视频,宣传健康养生的相关内容作引流。客户通过视频附带链接可添加当事人客服的企业微信,通过企业微信了解到阿波罗牌维生力口服液产品。当事人客服通过企业微信向有意愿的客户收取意向金,剩余部分通过物流到付形式向客户收取。如果客户不愿意收货,当事人将意向金原路退还给客户。意向金金额一般为100元或者200元,销售价格为990元/盒,且买6盒送1盒、买12盒送3盒,对于新老客户有不同优惠力度。
主要宣传方式及内容包含:
1、当事人客服通过企业微信与客户沟通的宣传话术。客服黎然(黎文晋)在与客户的微信聊天中有提到“因为阿波罗活性肽是采用的最先进的细胞自愈法,那我们都知道人是由无数个细胞组成的,像我们平时去医院抽血检查包括感冒,还有炎症癌症等等检查的都是细胞,那么阿波罗活性肽主要是让细胞修复,细胞再生,增进细胞活性为主,延长细胞端粒,不是从某一块而是从整体入手增进各脏腑机能,让其自行生长,让身体更具有抗病能力!真正从病症的源头上调理进行解决”等内容。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客服电脑上有含上述内容的宣传话术文件,当事人承认相关话术资料系其自行制作;
2、当事人向有意愿客户免费邮寄一本“天寿生命「阿波罗」活性肽”的宣传手册。依据举报材料及当事人确认,手册内容有“国家机关老干部因服活性肽年轻好几十岁,成为长寿冠军”“第三章 阿波罗活性肽 创造医学奇迹”“人类第一款口服活性肽产品阿波罗活性肽进入大众消费市场”“第四章 每天服用三支活性肽 终生无病多活三十年”“陈老将军夫人依靠活性肽从几近瘫痪到彻底扔掉轮椅健步走”等。上述手册系当事人委托武汉市江汉区大方纸业经营部制作,无原始物料、库存及邮寄客户记录。
3、当事人通过企业微信小程序“同创益民堂”向客户提供“天寿生命”及“夕阳好时光”的宣讲视频。视频内容有“让大家用上阿波罗活性肽,它延长端粒,实现细胞自愈疗法,是世界上任何的产品都做不到的,我们如果能够用上阿波罗活性肽,全身受损的细胞就可以得到修复,老化的细胞就可以得到再生,那么大家就不需要再大把大把的吃药、不需要再去打针 手术了,可以实打实的实现摆脱疾病”“阿波罗活性肽的供应名额虽然少,但是只要拿到了就足可以逆天改命”“下了节目我就要赶紧去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看看能不能在那里给大家匀出一点阿波罗活性肽”“对端粒长度的延长至少可以把我们的寿命加上10年 两份就能解决所有的细胞问题 一共只有2300份阿波罗活性肽”及针对不同症状的一些食疗方养生介绍等。上述视频及素材系烟台阿波罗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上述小程序系当事人注册认证,账号原始ID为gh_ca8037184fd6,目前该账号因违规已暂停服务。
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宣传用语的真实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2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6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劳动合同3份,证明涉案当事人主体资格;
4、询问通知书及笔录1份、宣传手册制作方营业执照及发货单1份、宣传视频截图2份、宣传话术2份、聊天截图2份、课程小程序资质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5、区域经销合同1份、发货单3份、销售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保健食品的情况;
6、供货方营业执照 、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保健食品查验产品资质情况;
7、压缩包SHA1值及内容目录,证明当事人涉案电子证据;
8、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货款支付凭证1份、情况说明2份、隶属企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补充证据情况。
2025年12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55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其推销的保健食品功效与其保健功能不一致,无法提供其宣称“延长寿命”等功效的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等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虚假宣传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账号:17022700000427100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亦可依法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