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各市场所:
为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2025〕18号)和《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统筹相关业务科室研究制定了《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提高涉企行政检查质量和效能为目标,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精细化、智能化,持续增强监管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规范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全系统年度抽查企业比例不低于5%、个体工商户比例不低于0.3%、农民专业合作社比例不低于0.3%,抽查结果及时公示率100%,抽查发现问题后续处置率100%。
二、计划内容
对照《武汉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武市监〔2023〕5号,以下简称《市级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区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3个,并明确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主体和责任科室;根据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涉及食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有关抽查计划由市局相关对口业务处室指导区局相关业务科室,结合监管实际另行制定、部署。年内可根据社会热点、专项整治和重点工作等情况,适时制定并公示随机抽查补充计划。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区级计划涵盖《市级清单》中检查主体包括区级的所有检查事项,充分整合了内部各业务条线日常监管任务,与部门联合抽查、上级部署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统筹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本抽查计划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二)强化抽查基础支撑。要依托省双随机监管平台持续推进“一单两库”建设规范化、精准化,动态管理抽查事项清单,做好部门抽查事项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确保清单事项内容全面准确录入。健全完善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对照抽查事项确定的检查范围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本级管理的全部检查对象,并按照许可类别、所处行业、风险等级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全量录入执法人员库,确保“应录尽录”和动态更新,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
(三)深入推行精准监管。认真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鄂市监信监〔2022〕25号),发起抽查任务时要充分利用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除投诉举报等情形外无事不扰,落实对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年度限定抽查频次的工作要求。鼓励各区局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要求,探索对“名优特新”个体工商户免于抽查,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四)规范实施抽查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加强监管手段创新,鼓励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减少入企现场检查、减轻企业迎检负担。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按照“扫码入企”的要求,应用“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小程序双随机抽查功能开展监督检查,实现检查相关信息企业端、监管端同步展示,提升检查透明度和企业参与度。规范检查行为,及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时,要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
(五)强化结果公示运用。除依法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将检查结果自检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并通过公示系统、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各相关业务科室和市场所要严格落实各项年度抽查计划,防止为完成年度任务出现年底前突击抽查检查,确保所有检查任务在11月30日前完成。
附件: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主体 (市/区) | 责任科室 | 实施时间 | 备注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全覆盖 | 2024年度设立登记和住所变更登记企业 | 信用风险为A类、B类企业,抽查比例1%;信用风险为C类企业,抽查比例10%;信用风险为D类企业,抽查比例20%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信用风险监督管理科 | 2月至5月 | |
2 | 登记事项检查 | 全覆盖 | 所有开业经营主体 | 企业3%; 个体工商户0.3%;农民专业合作社0.3%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信用风险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科(广告合同科) | 7-11月 | “名优特新”个体工商户免于抽查,该任务与区人力资源局联合开展。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全覆盖 | |||||||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全覆盖 | |||||||
公示信息检查 | 全覆盖
| |||||||
3 | 拍卖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者 | 5%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知识产权科(广告合同科) | 4-12月 | |
4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农贸市场个体户 | 5%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知识产权科(广告合同科) | 4-12月 | ||
5
| 广告行为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单位、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单位 | 3% 3%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知识产权科(广告合同科) | 全年 全年 |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
6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资格和条件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10%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质量监督管理科 | 4-9月 | |
7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棉花等天然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 重点纤维生产企业,购销、承储、使用单位 | 70%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市计标院参加 | 质量监督管理科 | 全年 | |
8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 | 重点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生产单位;经营性服务单位;学生服使用单位 | 50%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市计标院参加 | 质量监督管理科 | 全年 | ||
9 |
特种设备监 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 不低于5%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科 | 5-11月 | |
10 | 对本级发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充装单位)开展 | 特种设备充装单位 | 不低于25%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科 | 5-11月 | 此项检查为省局下达专项抽查项目 | |
11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5%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标准化计量科 | 11月底前 | 计量器具种类:加油(气)机 |
12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5%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标准化计量科 | 11月底前 | ||
13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经营者 | 5%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标准化计量科 | 11月底前 | ||
14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授权机构 | 不低于5%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标准化计量科 | 11月底前 | 应同时对机构建立的计量标准和其他注册计量师情况进行检查 | |
15 | 能源计量审查 | 企业 | 5% | 省局检查,市区配合 | 标准化计量科 | 10月底前 | 此项检查为省局下达专项抽查项目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10月底前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10月底前 | |||||||
16 |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 其他主体 | 不低于5%(上一年度已被检查且检查结果合格的建标单位,本年度可不予检查)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标准化计量科 | 11月底前 | 此项检查为省局下达专项抽查项目。企事业单位(不含授权机构)建立的计量标准 | |
17 | 区局监管的非车检类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除车检机构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 | 不低于5%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质量监督管理科 | 4-11月 | ||
18 | 认证获证组织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检查 | 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 | 1%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质量监督管理科 | 4-10月 | |
19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30%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质量监督管理科 | 4-10月 | ||
20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社会团体 | 企业1% 社会团体10% | 市、区局检查 |
标准化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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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
21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销售带商品条码的销售商以及生产商 | 5%(商品条码不少于30条)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标准化计量科 | 全年 | |
22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律所) | 10%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知识产权科(广告合同科) | 全年 | |
23 | 对税务服务机构的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辖区内税务服务机构 | 5%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价格监督检查科、知识产权科(广告合同科) | 全年 | 与洪山区税务局联合开展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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