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抽查比例 |
实施时间 |
1 |
污染源日常环境的监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申领登记、放射性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安全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重点源100%;一般源全年按在编在岗人员1:10比例抽取。 |
每季度各抽查1次 |
2 |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管 |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的所属单位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以2020年以来辖区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40%,不得重复抽查。 |
4-11月 |
3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按照全区联合“双随机”检查文件比例执行。 |
4-11月 |
4 |
重型柴油车监管 |
重型柴油车用车大户企业 |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
查验车辆排放阶段,对车用尿素使用、污染控制装置和OBD诊断系统、仪表盘排气报警灯和OBD报警灯点亮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每年80% |
1-11月 |
5 |
VOCs治理设施监管 |
未纳入限制类、淘汰类技术治理设施的单位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单一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每年50% |
4-6月 |
6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氟氯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每年30% |
4-11月 |
7 |
汽车维修企业监管 |
汽车维修单位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喷涂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情况和露天喷涂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国控点周边汽修单位100%;其它汽修单位10% |
4-11月 |
8 |
重点涉气企业监管 |
涉及废气旁路的涉气企业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重点涉气企业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情况,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铅封及备用处置设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100% |
7-9月 |
9 |
碳市场重点控排企业监管 |
纳入全国、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 |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检查 |
对碳市场重点控排企业碳数据质量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100% |
4-11月 |
10 |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监管 |
涉气企业 |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检查 |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重点监管单位80%, 一般监管单位50%。 |
1-11月 |
11 |
市政工程监管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每年30% |
4-11月 |
12 |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监管 |
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单位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监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每年20% |
4-11月 |
13 |
辐射安全监管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立的行政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50%(含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50%) |
4-11月 |
14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管 |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每年30% |
4-11月 |
15 |
企业环境隐患排查监管 |
全市涉“一废一库一品一重”企业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对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100% |
4-11月 |
16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 |
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日处理能力≥100吨100%;100吨≥日处理能力≥20吨每年20% |
4-11月 |
17 |
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监管 |
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涉水工业企业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处理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每年10% |
4-12月 |
18 |
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管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武汉化学品洗舱站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接收、转运、处置含油污水、废矿物油(残油废油)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每年60% |
4-11月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 政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 境局洪山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 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 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排 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第二十五、第三十三、第四十三条;《排 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32号)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 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 第四十六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 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四条、第 十二条 |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 检查 |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 的建设项目所属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
机动车排放检 验机构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 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五十四条 |
机动车销售企 业检查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检 查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 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配合省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五十五条 |
重型柴油车检 查 |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
重型柴油车用车大户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 境局洪山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VOCs治理设施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 检查 |
未纳入限制类、淘汰 类技术的治理设施的 工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零八条 |
汽车维修企业 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 检查 |
汽车维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零八条 |
涉消耗臭氧层 物质(ODS) 的企业和单位 的检查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 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 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生 产、使用、销售、维 修、回收、销毁及原 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二十九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二十条 |
碳市场重点控 排企业检查 |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 排放情况的检查 |
纳入全国、湖北省碳 市场控排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第775号)第四条、第十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 态环境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检查 |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 运输、储存企业的检查 |
涉气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第四十七条 |
市政工程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 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四条 |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 检查 |
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 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 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 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 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 第三十二条 |
放射性污染防 治情况的检查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位的行政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号)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检查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 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的单位的检查 |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 运送、贮存、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六条 |
企业环境隐患排查的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 检查 |
全市涉“一废一库一 品一重”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号〕第十二条 |
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 检查 |
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 涉水工业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第八十三条 |
站点地图智能问答
版权所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鄂ICP备05009168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110038
主办单位:武汉市洪山区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洪山区大数据中心 |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 | 邮编:430070
政府各机构联系电话 | 网站技术支持:027-87673391 | 网站运维邮箱:htfw@hongsh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