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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和事项清单
日期:2025-04-27 11:14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字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计划名称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查主体

抽查比例

实施时间

1

污染源日常环境的监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申领登记、放射性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安全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重点源100%;一般源全年按在编在岗人员1:10比例抽取。

每季度各抽查1次

2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管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的所属单位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0年以来辖区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40%不得重复抽查。

4-11月

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按照全区联合“双随机”检查文件比例执行。

4-11月

4

重型柴油车监管

重型柴油车用车大户企业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查验车辆排放阶段,对车用尿素使用、污染控制装置和OBD诊断系统、仪表盘排气报警灯和OBD报警灯点亮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每年80%

1-11月

5

VOCs治理设施监管

未纳入限制类、淘汰类技术治理设施的单位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单一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每年50%

4-6月

6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氟氯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每年30%

4-11月

7

汽车维修企业监管

汽车维修单位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喷涂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情况和露天喷涂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国控点周边汽修单位100%;其它汽修单位10%

4-11月

8

重点涉气企业监管

涉及废气旁路的涉气企业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重点涉气企业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情况,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铅封及备用处置设施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100%

7-9月

9

碳市场重点控排企业监管

纳入全国、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检查

对碳市场重点控排企业碳数据质量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100%

4-11月

10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监管

涉气企业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检查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重点监管单位80%,

一般监管单位50%。

1-11月

11

市政工程监管

城镇污水处理厂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每年30%

4-11月

12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监管

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单位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监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每年20%

4-11月

13

辐射安全监管

核技术利用单位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立的行政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50%(含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50%)

4-11月

14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管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每年30%

4-11月

15

企业环境隐患排查监管

全市涉“一废一库一品一重”企业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对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100%

4-11月

1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

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日处理能力≥100吨100%;100吨≥日处理能力≥20吨每年20%

4-11月

17

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监管

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涉水工业企业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处理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每年10%

4-12月

18

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武汉化学品洗舱站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接收、转运、处置含油污水、废矿物油(残油废油)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每年60%

4-11月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 境局洪山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  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  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排  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第二十五、第三十三、第四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

第四十六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监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 的建设项目所属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 验机构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 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销售企 业检查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检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 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配合省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重型柴油车检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重型柴油车用车大户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 境局洪山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VOCs治理设施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 检查

未纳入限制类、淘汰类技术的治理设施的 工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 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 检查

汽车维修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涉消耗臭氧层

物质(ODS)

的企业和单位

的检查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  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生 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 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二十九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二十

碳市场重点控 排企业检查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 排放情况的检查

纳入全国、湖北省碳 市场控排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第四条、第十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  态环境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检查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检查

涉气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四十七条

市政工程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 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 检查

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 目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 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 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  第三十二条

放射性污染防 治情况的检查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号)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检查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 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的单位的检查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 运送、贮存、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六条

企业环境隐患排查的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 检查

全市涉“一废一库一品一重”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号〕第十二条

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 检查

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涉水工业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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