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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相关问题解答
日期:2017-10-18 15:07 来源:站区办 字号: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相关问题解答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1128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115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从201331日起施行。

1、问:《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制定的背景是怎样的?

答:自20117月起,我市强力掀起“城管革命”,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意见》(武发〔201118号),明确提出我市2013年要达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平达到全省最优、国内一流水平”的奋斗目标,同时要求创新城市综合管理理念,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城市管理难题,推动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管革命”推进以来,经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城市精细化管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管理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城市环境面貌明显好转,城市综合管理已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城管革命”取得了良好社会成效。为了巩固扩大成果,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体制,形成综合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制定一部城市管理综合性法规非常必要。制定《条例》是全面规范城市综合管理需要。我市实施“大城管”以后,城市管理已不局限于过去的市容环卫、城市公共设施等狭义范围,还涉及国土规划、建设、交通、环保、园林、工商、交管、水务等方面的部分事项,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城市综合管理;制定《条例》是创新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需要。我市虽然建立了“大城管”工格局,但由于涉及二十多个相关部门和单位,这些单位都有各自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由于相互间职责规定不够明晰,关系还未能完全理顺。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协调配合不够,推诿扯皮的现象。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一部综合法规加以明确;制定《条例》是持续有效进行“城管革命”,打造“美丽江城”需要。“城管革命”不是应急之举,需要全市上下持之以恒地不懈努力。地方性法规具有权威性、稳定性的特点和优势,要使“城管革命”不断向纵深推进,打造“美丽江城”,就有必要将“大城管”工作格局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形成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2、问:《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制定经过是怎样的?

答:2012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在本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市领导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唐良智市长在每次城管调度会上都强调要抓紧调研起草,尽快出台《条例》。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市人大提前介入调研起草论证工作。由于在城市综合管理的界定、调整范围的确定、与现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处理等方面有难度,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城管局多次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立法协调会、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就立法指导思想、体例框架、需要规范的内容等多次进行深入研究,先后易稿数十次。75,《条例》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进行审议。市人大开展向社会各界多次征求意见和调研工作,并根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反复修改《条例》。经常委会两次审议后,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2013115,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3、问:《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条例》分总则、管理规范标准、管理机制和监督考核、行政执法和法律责任、附则等579条。

  (一)关于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和机制

  鉴于城市综合管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因此,《条例》规定:

  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城市综合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街道、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力图使相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格局。同时在《条例》中体现分级管理,明确了市、区、街、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管理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依法下放城市管理职权;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作为本辖区的城市综合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区级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条例》特别突出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基础地位,规定其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并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派驻街道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这些规定充分了体现以区为主,街道、社区为基础,使管理重心下移。二是明确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赋予其指挥、协调、监督本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职权,以加强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和指挥调度,变单一管理为各方配合的管理,由专业管理向综合管理过渡。三是明确规划、建设、交通、水务、房管、工商、环保、公安、园林、民政、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二十多个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物业服务等社会服务单位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以达到部门联动的效果。

  为了使城市综合管理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交办有人接、件件有落实”,形成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监督有力、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条例》规定:

  一是以区为主,属地管理,明确市、区管辖权限,对可能产生的职责不清、管理空白等问题,设置解决途径。《条例》规定城市综合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由该管理事项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管辖;对专业性强、影响重大或者跨区域的管理事项或违法行为,由市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管辖。对城市管理中的管理空白和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等方面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明确管理责任和牵头责任部门,并建立互动、联动、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超出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可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是建立“问题及早发现和快速处置”的工作机制。《条例》规定通过部门巡查和群众举报投诉等发现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发现问题;针对由于部门职责不清、案件移送过程中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处理的情况,《条例》作出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置或者制止,再及时通知其他相关责任部门依法处理,以遏制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提高处理效率。

  三是实行信息共享。《条例》在规定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管理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有关行政管理信息,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查询、复印档案等有关资料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

四是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联动机制。《条例》规定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执法联动机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五是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条例》规定市、区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同级政府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处罚;同时赋予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一定的追责建议权,对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不接受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指挥调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条例》规定的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二)关于城市管理规范和标准。为了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市容整洁、环境舒适、交通畅通、景观优美、秩序井然、空气清新”的城市面貌,《条例》专设一章针对此次立法的主要调整范围,分别就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相关领域的管理事项制定明确的管理规范和标准,提出具体管理要求,解决职能部门和管理单位“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三)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对相关法律责任未作简单照抄照搬,而是根据我市城管工作实际作了规定:

  一是按照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分别作了行政问责、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方面的具体规定。二是在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基础上,对城市管理中突出的重点、难点管理事项进行重申,对相应违法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三是结合城市管理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对上位法未作规范或者虽有规范,但措施不足、力度不够的部分管理内容,在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关创设性规定,如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规定渣土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工地停工整顿或者禁止生产性车辆进出工地。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的管理规定,机动车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其中,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电子监控、遥感监测、摄像等方式取证后,责令限期达到排放标准,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问:《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创新之处体现在哪些地方?

答:这部国内首创的城市综合管理类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四大创新,一是体制创新,以立法的形式固定城市管理中好的经验与做法,完善“大城管”格局,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街道、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二是机制创新,进一步理清政府及部门责任,填补空白,弥补缝隙,减少部门间推诿扯皮,形成城市管理合力,构建长效机制;三是明确城市管理范围、细化城市管理标准,实现城市管理时间和空间上的全覆盖,为城市管理者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重点解决“怎么管”和“管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四是解决突出问题,不简单照抄照搬上位法,而根据武汉实际,有针对性地作出若干规定,使城市管理参与者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5、《条例》在什么范围内适用?

答: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6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职责什么?

答: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组织编制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监督本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级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7除了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包括哪些,职责有哪些?

答:包括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质监、民政、公安、商务、文化、教育、旅游、信息产业、卫生、园林、广播影视等部门。市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范围内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依法向各区下放城市综合管理职权,制定规范和标准,指导和监督区级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区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范围内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

8、市、区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在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综合管理职责时,应当接受哪个部门的指挥、协调、监督和考核。

答:本级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

9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综合管理中分别负责什么?

答: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派驻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对社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服务;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社区内城市综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动员、指导社区内单位和居民参与相关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10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哪些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答: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11《条例》编制、变更规划有哪些规定?

答:编制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交通、市政工程管线、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设施、环境治理、湖泊保护等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发挥城市整体功能、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的需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2、条例提出了哪些方面的管理规范和要求?

答:建筑景观、立面容貌、临街商业网点、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管线、公共排水、施工工地、路灯照明和景观灯光、广告招牌、信息标志、交通秩序、公共停车、客运交通公共自行车园林绿化、湖泊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社区环境、窗口地带、集贸市场、小餐饮经营、燃气安全、公共服务作业

13城市综合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管辖权限如何划分?

答:城市综合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由该管理事项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管辖。对专业性强、影响重大或者跨区域的管理事项或者违法行为,由市级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管辖。

14对城市综合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等方面的问题,如何解决?

答:由区人民政府明确管理责任和牵头责任部门,建立互动、联动、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超出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可以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15、《条例》对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的巡查人员有何要求?

答:应当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先予处置或者制止。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及时依法处理,同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6《条例》对接待、处理市民投诉有哪些规定?

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当登记后及时核实处理,并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置或者制止,并及时通知其他相关责任部门依法处理。

17《条例》对开展联合执法有哪些规定?

答: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间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执法联动机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其他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突出问题,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牵头责任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18《条例》规定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聘用人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受聘人员应当履行宣传城市综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劝阻、制止违反城市综合管理行为的职责,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受聘人员的着装、标识应当与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相区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受聘人员及其工作,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受聘人员履行职责,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聘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聘人员有过错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19《条例》对控管、查处违法建设方面有怎样的规定?

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其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查处。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内的违法建设,分别由水务、交通运输、园林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20《条例》对查处“挖地三尺”是如何规定的?

答: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由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予以制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涉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由房屋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及违规装饰装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21《条例》对查处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场所是如何规定的?

答: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相关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涉及无证(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涉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由房屋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及违规装饰装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22《条例》对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有哪些规定?

答:施工工地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工地未设置围挡、未硬化进出口道路或者未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3、《条例》对城管部门控管施工工地运输渣土有哪些规定?

答:渣土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工地停工整顿或者禁止生产性车辆进出工地。

24、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的,如何处理?

答: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5、《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即“车窗抛物”由哪个部门查处?

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26《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公共交通和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载客营运的,由哪两个部门查处?
   答:由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予以查处。

27在湖泊水域范围内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等经营活动的,违法填占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由哪个部门查处?

答:由水务部门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8、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的,由哪个部门查处?

答: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29、对“机动车冒黑烟”如何处理?

答:机动车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其中,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电子监控、遥感监测、摄像等方式取证后,责令限期达到排放标准,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0、《条例》对查处餐饮经营油烟污染是如何规定?

答:在室内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出店和占道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1施工工地在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如何处罚?

答: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2、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3、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未经批准进行产生强烈噪声活动、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4、在公园内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由园林部门按照《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5、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6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由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37、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的,如何处理?

答:由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3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审验符合什么要求的相关资料?

答:环保要求。

39对妨碍城市综合管理及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40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违反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一)不按照规定职责巡查、督查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41、《条例》在国内首次规定执法人员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即“钓鱼执法”的,如何处理?

答: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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