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土保持政策问答
问:什么是水土流失?
答: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重力、风力等外营力和人为因素综合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具体是指因为地表侵蚀作用而对于某一研究单元流失的土壤松散体。
问:什么是水土保持?
答:水土保持是研究水土流失规律和水土保持综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丘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水土保持不完全等同于土壤保持,强调综合治理。
问:有哪些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问:哪些生产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问:水土保持监测的实施主体及要求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什么?应当按什么标准缴纳?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应当向水行政部门缴纳的费用。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 1.5元/㎡标准缴纳;矿产资源建设期按占地面积 1.5元/㎡、生产期按开采量1.5元/m³标准缴纳;取土、采石等按1元/m³标准缴纳;弃土、石、渣: 1元/m³标准缴纳。
问:哪些部门有权利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属地征收”原则进行征收。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由省级征收;省级审批方案的,由县级征收,跨市的由省级协助核定;市级审批方案的,由县级征收,跨县的由市级协助核定,其中未设补偿费征收部门的区,由市级征收;县级审批方案的,由县级征收。
问:有哪些水土保持设施不通过情形?
答:(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八)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九)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问:生产建设单位如何配合监督检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五条: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配合监督检查是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法律义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水土保持情况。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落实监督检查意见和要求。
问:作为市民,如何获取所在区域的水土保持公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广大市民可以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自行查询水土保持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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