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持续优化营商 环境,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1】19号),《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登记住所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场主体对不涉及前置审批及安全、环保者,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申报承诺文书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 作出虚假承诺被查实、拟申报住所存在异议、使用托管机构及自建房地址等情形的,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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