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研起草的背景
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教师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设立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同时提出:要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积极探索完善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进一步明确要求,要制定出台《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规程》,要健全完善学校的学生申诉、教师申诉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小学治理能力与水平,市教育局2016年启动《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中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调研起草工作。经过一年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现已基本完成草案的编制。
上述三项规范性文件的研制,作为我市教育系统制度建设的系列工作之一,是落实“十三五”教育发展规划中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求的重要举措。文件的出台,将有利于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有利于培育并增强师生员工法治意识,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
二、调研起草过程
1.依托在汉高校资源,委托武汉大学组成专家组,负责调研起草工作。专家组广泛收集有关资料,并赴国家教育部及北京、长沙、上海等地,调研走访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还访谈了我市多所中小学负责人、部分学校家长,在开展文献研究、实践考察、专门研讨的基础上,于2016年8月下旬完成了三项规范性文件初稿。
2.广泛征求意见建议。2016年9月至11月,市教育局多次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议,并深入基层学校,分层分类征求了各区教育局分管领导、法治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意见。今年1月,还通过局政务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群众对三项规范性文件意见。
3.认真反复修改完善。工作专班认真听取并深入研究消化吸收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四易其稿,形成完成了三项规范性文件起草。
三、三项制度主要内容
(一)《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1.制定宗旨及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办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内申诉处理工作,保证校内申诉处理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及各方面合法权益。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本市中小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的内部申诉的处理。学校应当按照法治原则建立完善校内申诉制度。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本着依法、严肃、诚实信用的原则。学校处理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以及便利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2.申诉事项范围
学生可对下列三方面事项提出校内申诉: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奖励或处分等决定不服的;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3.申诉处理机构组成
申诉处理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申诉事项处理由从委员会中产生的合议小组负责。委员会组成注重体现代表性、参与性、中立性,特别是学生和家长委员会代表的参与;强化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委员会代表委员产生的民主性,以增强其客观性;合议小组一般由召集人及争议双方从全体委员中各自任意指定的委员共3人组成。
4.申诉处理的基本程序
《办法》从申诉的提起期限、提出申诉的基本要求、受理、合议小组组建、调查取证、听证制度、和解与调解制度、评议决议及其生效执行等方面,对申诉处理的基本程序作出了规定。特别注意了正确处理校内申诉与学校行政管理的关系,在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内,将校内申诉处理与常规行政行为统筹协调,以保障申诉处理的独立性和行政行为的规范性,维护治理结构的完整性,避免不当干预正常管理,保障日常管理行为的规范性。
5.校内申诉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关系
《办法》规定:“学生可依本办法提出校内申诉,也可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但已经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并已被受理或者处理的,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校内申诉;已经提出并正在处理过程中的校内申诉,即行终止。”这一规定既尊重了学生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又明确其不得与校内申诉同时进行,以避免两者冲突。
6.关于学区等层面建设申诉制度的探索
从增强申诉处理的独立性、中立性和权威性出发,《办法》鼓励积极探索在学区层面、集团层面、区域层面建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相关申诉处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校的创新发展。
(二)《武汉市中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1.制定宗旨、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中小学校内申诉处理工作,保证校内申诉处理的客观、公正,维护教师及各方面合法权益。适用于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中的专任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的内部申诉的处理,教育管理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的内部申诉的处理参照执行。学校按照法治原则建立完善校内申诉制度。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本着依法、严肃、诚实信用的原则。学校处理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以及便利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2.申诉事项范围
《办法》规定教师可对下列六个方面事项提出校内申诉: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的决定不服的;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的决定不服的;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参加进修培训、休假、福利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不服的;认为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实际情况,《办法》规定申诉只对涉及本人的具体事项提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教师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等,建议通过教代会制度等予以处理。
3.申诉处理机构组成
《办法》规定申诉处理机构为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申诉事项处理由从委员会中产生的合议小组负责。委员会组成注重体现代表性、参与性、中立性,特别是教师代表的参与;强化教师代表委员产生的民主性,以增强其客观性;合议小组一般由召集人及争议双方从全体委员中各自任意指定的委员共3人组成,其产生形式突出强调了相对独立性和中立性、客观性。
4.申诉处理的基本程序
《办法》从申诉的提起期限、提出申诉的基本要求、受理、合议小组组建、调查取证、听证制度、和解与调解制度、评议决议及其生效执行等方面,对申诉处理的基本程序作出了规定。特别注意了正确处理校内申诉与学校行政管理的关系,在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内,将校内申诉处理与常规行政行为统筹协调,以保障申诉处理的独立性和行政行为的规范性,维护治理结构的完整性,避免不当干预正常管理,保障日常管理行为的规范性。
5.校内申诉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关系
《办法》规定:“教师可依本办法提出校内申诉,也可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但已经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并已被受理或者处理的,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校内申诉;已经提出并正在处理过程中的校内申诉,即行终止。”这一规定既尊重了教师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又明确其不得与校内申诉同时进行,以避免两者冲突。
6.关于学区等层面建设申诉制度的探索
从增强申诉处理的独立性、中立性和权威性出发,《办法》鼓励积极探索在学区层面、集团层面、区域层面建设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及相关申诉处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校的创新发展。
(三)《武汉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1.制定宗旨、适用范围
《规程》的制定旨在以家长委员会制度为载体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中的家长委员会,即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群众性、公益性自治组织。
2.家长委员会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之间的关系定位
《规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切实保障家长委员会实现沟通学校与家庭、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基本职能。”这一规定明确提出家长委员会的独立性、依法工作的同时,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权与监督权,形成它们之间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制约的良性关系,构建科学化、法治化的教育治理结构。
3.家长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规程》规定了家长委员会的七项基本职责:发挥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家校合作;收集并反馈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中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等方面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参与有关考核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工作;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组织开展家长自我教育,帮助家长提高对教育理念与方法的正确认识;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支持学校建设和谐校园、法治校园;依法参与学校治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4.家长委员会的组建事宜
《规程》对家长委员会的章程建设、设置层级、产生方式、任期、委员结构及条件、基本领导体制与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事宜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关规定力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便于指导实际工作;强调民主性、参与性和广泛代表性,强化了对委员履职尽责的能力要求;尽可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尊重办学自主权,并鼓励创新发展。
5.家长委员会的基本工作制度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建设的要求,《规程》规定了家长委员会知情权保障制度、例会制度、咨询制度、听课制度、述职评议制度等工作制度,并概括性地提出了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治理的其他十种方式,相对细化了家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制。通过这一系列制度,建立学校与家长委员会之间的双向互动机制,形成良性合作的共同治理体系。
6.对家长委员会行为的制约要求
《规程》规定:“家长委员会不得在校内从事商业性、营利性活动,不得干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这一规定既督促家长委员会按要求履行职责,避免不当干涉学校工作的行为,也对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开展有关违规活动进行了制约。
7.关于学区等层面建设家长委员会制度的探索
根据国家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要求,从进一步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出发,《规程》鼓励在学区层面、集团层面、区域层面建设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委员会联盟或者其他形式的家长委员会协作机构,推进学校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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