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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9-26 16:02 来源:武汉市教育局 字号:

  各区教育局、市属中职学校、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特制定《武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师德考核的重要意义。师德是教师执教之本,高尚的师德,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教育。建立健全师德考核机制、规范师德考核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四有”好教师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我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的迫切要求,是广大教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实抓好。 

  二、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考核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教师充分理解和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考核办法》的学习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武汉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武教规〔2014〕2号)等规定的学习结合起来,与学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结合起来,与查摆违反师德行为和通报典型案例结合起来,引导教师自觉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不断规范自己的从教行为。要结合本地区、本校实际,制定《考核办法》的实施细则,细化考核内容和标准,规范考核工作程序,完善奖惩机制,并注意师德考核与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有机衔接。 

  三、建立和完善师德考核工作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对学校《考核办法》实施工作情况的督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要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对《考核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设立师德信箱、师德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监督,预防和减少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对在师德考核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考核,师德师风群众意见大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人员均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对师德问题突出的学校,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 

  附件 

  武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的教师。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师德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6方面: 

  1.爱国守法:主要考核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爱岗敬业:主要考核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3.关爱学生:主要考核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情况。 

  4.教书育人:主要考核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5.为人师表:主要考核廉洁自律,言传身教,关心集体和他人的情况。 

  6.终身学习:主要考核培养科学精神,潜心钻研业务,在工作中探索创新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基本评价标准如下: 

  优秀: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在工作岗位做出突出成绩,深受家长和师生信任,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合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关心学生,较好完成岗位工作,群众口碑较好,未发生有违师德行为。 

  基本合格:发生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受到批评教育等组织处理;或违反《武汉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武教规〔2014〕2号)等文件关于师德问题的规定,受到警告处分,但对自身错误行为认识深刻,尚未造成严重影响。 

  不合格:屡次违反师德规范,受到批评教育、警告等处分,仍不改正;或违反《武汉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武教规〔2014〕2号)等文件关于师德问题的规定,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师德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首要内容,应当每学年末在年度考核前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及经民主推荐产生的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自我评议。教师对照学校考核细则进行自评,并填写《武汉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表》。 

  2.民主评议。师德考核工作小组以适当形式组织学生评议、家长评议、同行互评,整理分析教师师德表现。评议结合《武汉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基本指标》及本单位考核细则进行。 

  3.综合评定。师德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教师自我评议、学生评议、家长评价和同行互评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4.审定等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考核等次。 

  5.结果公示。对审定的师德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考核工作小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由考核领导小组确认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6.归档备案。考核结果应及时存入教师师德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0日内明确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仍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上级主管教育部门申诉。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教师年度考核方可评定为优秀等次;师德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师德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一年内不得聘用到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并可视情况予以低聘或转岗处理,同时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待遇标准。 

  对其中受到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分别按照《武汉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武教规〔2014〕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情况,是评优奖励、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提薪晋职、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教师在参加市级及以上评优评先、高级职称评审时,需提交个人近3年师德表现综合评价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对师德表现突出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确保师德考核工作全面落实并取得实效。师德考核工作的重点在学校。学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维护教师队伍的和谐与团结。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考核指标和程序,确保考核标准公平、考核过程公开、考核结果公正。对师德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存在一定师德师风问题的教师,学校要及时进行诫勉、警示或处分,并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间上级部门若出台相关文件,则从其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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