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无 |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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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洪山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6-04-27 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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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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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星海幼儿园、武汉市洪山区圣和·菁华培训学校、武汉市洪山区索思威幼儿园、武汉市洪山区金东方利加华庭幼儿园、湖北京华中西医结合戒毒医院、武汉吾学职业培训学校、武汉华软职业培训学校、武汉市洪山区童学文化教育研修中心,以上8家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社会组织年检的情况,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湖北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第十五条,我局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武汉市五金水暖商会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按照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北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第四条,我局作出吊销证书行政处罚。
以上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五日内将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送至洪山区民政局207室,配合完成收缴工作,逾期不交视为自动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以上单位可在达到最短公示期后,登录“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洪山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7-87384620
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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