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无 |
信息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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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洪山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3-10-23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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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洪山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为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应急发〔2019〕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社会公众举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区安全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线索收集库,即“洪山安全E键通小程序”。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举报受理、查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奖励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依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判定标准予以认定。没有明确判定标准的,可将经核实认定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留有个人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为无特定身份自然人。特定身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消防网格管理员等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受政府部门聘请或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隐患情形或者违法事实、违法线索,针对危化品(成品油、醇基燃料)非法运输、销售类型举报应有时效性和准确性;
(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监管部门掌握;
(六)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七)举报事项经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属实。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1次一般事故隐患,且属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事项的,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50元至200元奖励;
(二)举报并查实1次重大事故隐患的,且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事项的,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奖励;
(三)举报并查实1次其他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定。
(四)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举报人就同一个事项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同一事项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对联名举报人给予共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洪山安全E键通”小程序或者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区安全应急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施以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
第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举报事项经查属实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的15日内通知具备奖励资格条件的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审核发放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案件经办人填写《武汉市洪山区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附件1),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酌情拟定发放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查办部门领导审核。
(二)举报人亲自填写《武汉市洪山区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单》(附件2),并提交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经办人和查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财务人员按程序向领取人发放奖金。
(三)奖金以人民币或等额消费券形式发放,奖金兑现后,财务人员将《武汉市洪山区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武汉市洪山区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单》的复印件和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时的原始手续一并保存,作为记账依据,并留存一份交办案人员存档,并抄送区安全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四)举报人逾期无正当理由既不提供有效银行账号又不到现场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经查实存在相关情况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正在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重复举报的。
(八)举报信息不准确完善、不具时效性的。
(九)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当奖励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十六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举报办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不主动对应予以奖励的举报申请发放奖金的;
(三)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以谋取奖励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街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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