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无 |
信息分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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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洪山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6-07-07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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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洪山区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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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3、《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5、《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6、《武汉市洪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类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崩塌、滑坡、不稳定斜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灾(险)情防范和应对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依法应对,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洪山区安全应急委员会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四级及以上响应时,区安全应急委员会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上级开展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制订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救援;协调驻军、武警、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抢险救灾;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天兴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天兴乡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财产的避险转移工作;贯彻落实区安全应急委员会的工作要求。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主 任(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洪山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更新局、洪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洪山交通大队、区消防救援局、各街道办事处、天兴乡人民政府、洪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洪山经开区)、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青菱工业园)、武汉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武汉火车站)。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洪山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办公室实行双主任负责制,分别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其中,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传达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区、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做好应急值守;汇总上报灾(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应急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四级响应后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四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组织三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牵头制定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调派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会同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专业技术队伍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调查评估工作;适时发布灾情信息、救援动态,及时处置灾(险)情谣言;指导受灾地街(乡)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现场隐患点的巡排查及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方案,并协助组织实施;保障抢险救灾临时使用的土地,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测绘、地质技术支撑保障;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指导开展灾后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置谣言和虚假信息。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解放军、民兵等外援部队、救灾队伍的救援行动,帮助灾区抢险救灾、疏散、转移群众。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督促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采购、调度工作;协调相关单位积极推进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做好在校教职员和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等储备、调拨供应;组织调查工业企业因灾受损情况;指导制定工业恢复生产方案和工业生产自救。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工业企业救援队伍参与地方抢险救灾。
洪山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重点目标、部位安全保卫,依法查处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指挥部决定,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畅通;根据指挥部决定,调动相关力量参与抢险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遇难人员遗体进行身份识别。
区民政局:负责配合应急部门核查和报送灾情,开展灾后救助;会同区公安分局指导灾区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处置工 作;负责灾后因灾致贫人员救助及因灾致残、因灾成孤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筹集调度救灾资金,加强资金管理;配合做好政府间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
区住房和更新局:负责督促做好房屋、城市道路、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抢 (排)险工作,负责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的调查评估工作,并核实受损情况;指导因灾危险房屋的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参与制订和实施灾区重建工作。
洪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次生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处置。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灾区的城市管理和恢复工作;指导督促燃气企业对损坏城镇燃气设施进行恢复;开展市政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负责协调组织抢修损毁的市政道路基础设施,保障市政道路畅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等交通企业做好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的灾后监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紧急运输的车辆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灾车辆。
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水库、河道、堤坝、闸站等水利设施的监测、预警、受损情况核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灾后修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灾区监测水质和应急供水。
区商务局:负责监测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区场运行、供应情况,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核实商贸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受损商贸企业制定恢复经营方案,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区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灾区重点文物抢救和保护,重大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场所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发布;协同发布A级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组织、指导A级旅游景区疏散安置灾区旅客;做好A级旅游景区内灾毁道路的修复、排险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灾区医疗卫生救治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医疗防疫工作;统筹指挥调派紧急医学救援力量,设置救护场所或临时医疗点,开展伤员现场急救、检伤分类和转运救治;组织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和饮用水安全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为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心理援助。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负责生产领域救灾物品质量监管;指导灾区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紧急救援工作;查处灾区及周边区域哄抬基本生活用品价格的行为。
洪山交通大队: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和交通管制。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行动,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次生灾害进行应急救灾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天兴乡人民政府、洪山经开区、青菱工业园、武汉火车站: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其他救灾紧急事项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根据情况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对灾区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修恢复,保障应急救援现场应急供电。
武汉地区洪山片区燃气经营单位:负责落实灾区燃气设施抢修和恢复,保证灾区燃气供应。
武汉地铁集团:负责对已运行的或正在施工建设的轨道交通引发的次生、衍生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制定抢修、疏通方案,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中国电信武汉洪山区分公司:负责对受损通信线路、设施进行紧急抢修,保障临时应急通信畅通。
专业技术支撑单位: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技术支撑,参与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划定危险区、警戒范围和应急处置的建议,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专业抢险救援单位:统筹配置救援力量,调动救援队伍及装备,组织队伍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受伤人员,协助定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单个地质灾害点或一次降雨过程局部区域地质灾害受威胁人员数量、潜在经济损失的大小(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分为特大型、 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级别。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 1 亿元以上;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长时间中断,或者特别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较长时间中断,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下;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单个地质灾害点或一次降雨过程局部区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联失踪人员)、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级别。
因灾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联失踪人员),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因灾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联失踪人员),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
因灾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联失踪人员),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
因灾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联失踪人员),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下。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每年落实以下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制定并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做好地质灾害日常巡排查,实行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等。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建成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地质灾害通报、会商及预测预报等制度,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各街道办事处、天兴乡人民政府、洪山经开区、青菱工业园、武汉火车站和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责任单位,实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三查”制度,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作用,组织开展“三查”工作,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发生的征兆并上报,进行应急处置。
各街道办事处、天兴乡人民政府、洪山经开区、青菱工业园、武汉火车站和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为增强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街道办事处、天兴乡人民政府、洪山经开区、青菱工业园、武汉火车站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行政负责人,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制作成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表》、《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以下简称“一表两卡”),“一表两卡”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发放到相关单位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发放工作每年一次,并登记造册,建立发放台账,提高城市安全意识。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报告制度做好地质灾害速报、续报、专报、日报和月报等信息报送工作,其中速报可采取电话、传真、信息平台等方式报告,必要时采用传真方式报告。
信息报送的一般程序: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核查情况,速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区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应立即组织地质灾害核实,根据信息报送工作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是否上报及报送形式,需上报时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
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应在30 分钟内口头或书面向上级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速报信息,且上报到省委、省政府时限距地质灾害发生不得超过1小时。
区应急管理、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速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时间、地点、 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目前伤亡和失踪失联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受威胁的人数、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可能的诱发因素等。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及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续报和终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灾情或险情信息。
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对灾害现场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遏制灾(险)情,控制现场,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舆情引导等工作。先期处置措施包括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搜救受灾人员、人员转移避险,并做好现场医疗救护;开展灾(险)情应急监测和调查,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实行局部交通管制或现场警戒危险区管控;迅速采取排危除险应急工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结合灾害现场情况,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立即按照《湖北省地质灾害防范规程》的相关要求发出险情预警信息,派出专业技术队伍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监测,研判发展趋势并牵头防范应对工作,按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或临灾预警级别开展预警响应行动;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组织应急救援队伍靠前驻防,做好预案、物资等应急救援准备。接到地质灾害灾情的报告后,区级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城建、气象、应急救援队伍等相关单位和应急专家进行地质灾害灾情会商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部署应急处置行动。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4级、3级、2级和1级四个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灾(险)情动态调查评估结果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6.1 4级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由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4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区安全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4级应急响应,并成立区指挥部;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协调辖区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搜救受灾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区指挥部应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6.2 3级应急响应
接到中型地质灾害或接到中型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中型地质灾害的,区指挥部应立即启动4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请上级部门启动3级应急响应。
3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3 2级、1级应急响应
接到大型 、特大型 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大型 、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启动3级应急响应,并提请上级部门启动2级、1级应急响应。
2级、1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7.1 响应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原批准启动响应机构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7.2 后期处置
7.2.1 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区指挥部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7.2.2 调查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区指挥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基本情况、灾害防治、应急准备、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直接原因分析、主要问题、责任、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内容。具体参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国办发〔2025〕28 号)执行。
各街道办事处、天兴乡人民政府、洪山经开区、青菱工业园、武汉火车站,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需要,建立健全专业救援队伍。
各街道办事处、天兴乡人民政府、洪山经开区、青菱工业园、武汉火车站,各成员单位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应急医疗救治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应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用于抢险救灾、应急调查监测、交通运输、联络通信等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技术队伍建设,加强与相关院校、科研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
10.1 监督检查
区安全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视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0.2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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