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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
日期:2023-11-08 15:05 来源: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字号:
    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
序号违法行为案由违  反  规  定处  罚  依  据裁  量  情  节裁量标准备注
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类(共2项)
1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令第588号、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2.《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有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其中,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责任人为建设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为市场开办单位;
    (四)机场、车站、码头、桥梁、隧道、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岸线,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待建地块,责任人为业主或者管理单位;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有权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有权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轻责任区内,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5处以下或者责任区内有污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50元以上150元以下
一般责任区内,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合计5处以上10处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50元以上350元以下
从重责任区内,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合计10处以上或者有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350元以上500元以下
2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干净、包美化和包有序”的制度。
  第十条 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包干净:“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污物、油渍、废弃物和积水;建(构)筑物临街的门窗、橱窗、门面招牌和灯饰保持整洁;建(构)筑物临街的屋檐、窗檐、顶棚无灰垢和积存垃圾;遇冰雪天气,及时清除门前冰雪,确保行人安全。
  (二)包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晾晒;树木、花草无缺株,花坛无破损;门面招牌画面、字体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在外墙体上设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包有序:“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无环境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无乱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线内朝向一致进行停放;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得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不得在门前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第十七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从轻责任区内未落实“门前三包”相关要求问题5处以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50元以上150元以下
一般责任区内未落实“门前三包”相关要求问题5处以上10处以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50元以上350元以下
从重责任区内未落实“门前三包”相关要求问题10处以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350以上5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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