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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区房管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6-12-23 10:05

名       称:关于做好新建物业小区承接查验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新建物业小区承接查验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6-12-23 10:05 字号: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新建物业小区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新建物业小区承接查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承接查验范围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要求,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二、物业承接查验行为授权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业主明示和说明。临时管理规约中应明确约定全体业主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承接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业主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临时管理规约及业主书面承诺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三、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关键环节

    新建物业小区承接查验工作应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工作:

    (一) 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新建物业小区交付使用前15日,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落实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区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

    1、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表;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临时管理规约;

    4、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5、开发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6、查验记录;

    7、交接记录。

    各区房管局经审核,资料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武汉市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证明》。

    (三)加强承接查验档案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区房管局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可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向区房管局申请查询、复制备案资料。

    四、加强物业承接查验监督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部门在受理合同备案时应审查提交备案的合同是否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进行约定以及是否将临时管理规约及业主书面承诺纳入附件,没有的不予备案。

    区房管局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应审查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的不予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的,以及不按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业主权益的,由区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开发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区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其他要求

    (一)引入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市物业管理协会可设立物业承接查验争议处理调解委员会,并将调解委员会成员、调解工作制度、调解程序和流程,向社会公示。争议双方也可以向各区物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

    (二)推行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化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武汉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技术导则(试行)》,按照客观公正、全面细致、不损害业主权益的原则,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本通知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12月20日

 

 

关于本征求意见的意见和建议请发到电子邮箱754810537

@qq.com,截止日期到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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