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洪发改〔2020〕49号 |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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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2020-07-15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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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区发改局关于动态调整洪山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洪发改〔2020〕49号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根据《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版)通知》(武发体改〔2019〕554号)要求,按照动态调整原则,洪山区发改局、洪山区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单位对洪山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和调整,制定了《洪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14日
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印发 |
一、保留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共26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 审批事项名称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办理时限及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收费 标准 | 费用 承担 | 审批 部门 |
1 | 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情况; 3.拟建项目情况; 4.建设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 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情况; 3.拟建项目情况; 4.建设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3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法人经营许可证核发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经营单位情况; 3.拟申请项目情况; 4.设计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4 | 出具验资报告 | 企业设立、变更、 注销登记(内资)<以下情况需出具验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设立或变更出资金额〉 | 【法律】《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后,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一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验资-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经营单位情况。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经营单位情况。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
6 | 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 | 【法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变更登记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变更名称的,还应事先广泛征求会员代表意见,并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或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的,还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离任时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经营单位情况。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7 | 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法规】《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本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法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保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专业咨询机构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情况; 3.拟建项目情况; 4.建设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 |
8 | 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法规】《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法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保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专业咨询机构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情况; 3.拟建项目情况; 4.建设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 |
9 | 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 【法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经营单位情况。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10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法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发生《条例》规定的情形需注销的,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经营单位情况。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
11 | 离任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 | 【法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经营单位情况。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12 |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 | 【法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变更登记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变更名称的,还应事先广泛征求会员代表意见,并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或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的,还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离任时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经营单位情况。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
13 | 出具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经营单位情况; 3.拟申请项目情况; 4.设计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
14 | 出具《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书》 | 放射诊疗单位卫生许可及校验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三条:(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经营单位情况; 3.拟申请项目情况; 4.设计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15 | 出具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经营单位情况; 3.拟申请项目情况; 4.设计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
16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7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经营单位情况。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
17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7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健康检查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经营单位情况。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
18 | 出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釆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医疗卫生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情况; 3.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19 | 出具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1.商业银行 2.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验资-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情况。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20 | 出具办学资金、资产的验资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验资-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情况。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21 | 出具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初、中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清算-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情况; 3.财务清算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22 | 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 | 【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
23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
24 | 体检检验合格证明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规章】《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鄂食药监文(2015)125号)第十五条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25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
26 | 执业兽医注册和执业助理兽医备案 | 【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二、保留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共12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办理时限及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收费标准 | 费用承担 | 备注 |
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规章】《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编制项目核准申请。第十五条项目核准申请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核准申请。 | 项目申请人或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情况; 3.拟建项目情况; 4.建设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2 | 釆伐区调查设计书 | 林木釆伐许可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釆伐许可证, 除应当提交申请釆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釆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釆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釆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釆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树、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规章】《湖北省森林釆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申请林木釆伐许可证,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交釆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釆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釆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树、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情况; 3.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3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规章】《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第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曰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规章】《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林资〔2017〕150号)第一条第三款:取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资质要求,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但编制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情况; 3.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釆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规章】《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单位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情况; 3.拟建项目情况; 4.建设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5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 【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具有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情况; 3.拟建项目情况; 4.建设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6 | 出具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湖泊岸线整治许可 | 【法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建设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性文件】《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从事湖泊岸线整治工程的,应当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 | 具有从事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情况; 3.拟建项目情况; 4.建设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7 | 入湖(库)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 入湖(库)排污口设置许可 | 【法规】《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含畜禽养殖场、农贸市场和农副产品加工等单位产生的废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论证通过的,依法办理排污口设置许可手续。 【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具有从事入湖(库)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情况; 3.拟建项目情况; 4.建设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8 | 出具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填占原有水塘洼淀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章】《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城乡建设不得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确需填堵的,建设单位应当釆取工程或者非工程等量等效替代措施,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具有从事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情况; 3.拟建项目情况; 4.建设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9 | 出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规章】《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具有从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情况; 3.拟建项目情况; 4.建设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1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釆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技术单位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情况; 3.拟建项目情况; 4.建设方案; 5.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11 | 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规章】《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十条新、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能源消耗、用水、建设用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节能评估。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1]298号)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规范性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1]1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情况; 3.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12 | 出具安全现状 评价报告 | 1000立方米储量以 下液化气储配站经营许可(瓶装气供气场站经营许可) |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釆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釆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釆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规】《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管理和安全保护;(三)每年至少对所属燃气设施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价,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燃气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老化、损坏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及时更换。 |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经营单位情况; 3.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行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三、保留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办理时限及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收费标准 | 费用承担 | 备注 |
1 | 评审节能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七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武汉市节能协会 | 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工作流程:受理-检测-编制文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情况; 3.检测检验必要材料。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 审批部门 负担 | 区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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