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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洪山区发改局

成文日期:2023-06-21 09:21

名       称:关于印发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日期:2023-06-21 09:22 来源: 字号:


洪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鄂发体改[2022]96号)要求,我们在前期征求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了清理规范和调整完善,形成了《洪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现公示如下。




洪山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共计42项)

序号

中介服务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立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备注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

1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法人经营许可证核发

区行政审批局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


2

出具验资报告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以下情况需出具验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4

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

出具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变更登记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变更名称的,还应事先广泛征求会员代表意见,并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或证明。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6

出具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验资资格或审计资格的机构


7

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设立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


8

出具清算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审批(营利性)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9

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审批(营利性)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10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11

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变更举办者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12

出具体检检查合格证明

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

区行政审批局

【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


13

出具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单位卫生许可及校验

区行政审批局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4

出具《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书》

区行政审批局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三条:(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5

出具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区行政审批局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6

出具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区行政审批局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7

出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区行政审批局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健康检查机构


18

出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区行政审批局

【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卫生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


19

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

【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新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法规】《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规划局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本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法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专业咨询机构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20

规划咨询论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及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二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必要性组织论证。《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功能区的实施性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应当符合规划和基本建设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规章】《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条:用地建设强度指标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要求,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第十六条: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的,按照以下基本程序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组织制订,涉及周边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规范性文件】《关于带规划方案挂牌项目规划许可的实施意见》(武土资规发[2018]165号):区(分)局针对意向地块向土地储备机构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然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规划方案设计,报区(分)局审查。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21

安全预评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区应急管理局

【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22

安全设施设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区应急管理局

【法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1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区行政审批局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规章】《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编制项目核准申请。第十五条:项目核准申请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核准申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编制。


2

采伐区调查设计书编制

林木采伐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树、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规章】《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树、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3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规章】《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第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3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规章】《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取水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6

出具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填占原有水塘洼淀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章】《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城乡建设不得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确需填堵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等量等效替代措施,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7

出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规章】《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8

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规章】《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十条:新、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能源消耗、用水、建设用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节能评估。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1]298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规范性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1]1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机构


10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第47号令修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电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1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区发改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政府投资条例》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信的咨询机构


2

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技术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区发改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政府投资条例》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3

评审节能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区行政审批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七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4

评审核准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区行政审批局

【规章】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后,需要评估,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5

出具清算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审批(非营利性)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6

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审批(非营利性)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6]21号)。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8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发生《条例》规定的情形需注销的,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6]21号)。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9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6]21号)。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10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

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变更登记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变更名称的,还应事先广泛征求会员代表意见,并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或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的,还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离任时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6]21号)。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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