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洪市监处罚〔2023〕314号 |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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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3-11-30 1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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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武汉石门峰启道陵园工程有限公司等市场主体(名单见附件)
根据《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洪山区税务局关于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清理工作的方案》相关要求,本局积极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清理工作。
经初步核查,武汉石门峰启道陵园工程有限公司等市场主体涉嫌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现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含两个)以上年度未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已经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两年(含两年)以上,通过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另查明,当事人两年内无税务登记信息或已注销税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洪山区税务局关于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清理工作的方案》、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名单,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基本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页面截屏,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连续两个(含两个)以上年度未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已经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两年(含两年)以上;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现场照片、《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经营且无法通过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证据四、本局于2023年8月1日在洪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提示公告”,证明当事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补报、公示年度报告并改正问题;
证据五、本局工作联系函及洪山区税务局回函、经税务局确认的拟吊销名单,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无税务登记信息或已注销税务。
2023年11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3〕270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武汉石门峰启道陵园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武汉赤焰战场网咖等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武汉富胜达丰渔业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名单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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