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洪市监罚催〔2026〕3号 |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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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6-04-07 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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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洪市监罚催〔202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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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7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处罚〔2025〕30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21000元;2、因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加处的罚款2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洪市监罚催〔2026〕3号,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啊实打实大所多
联系人:王渤禛 张尚乐 联系电话:8765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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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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