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鄂武洪知法裁字〔2024〕03号 |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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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4-08-27 1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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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鄂武洪知法裁字〔2024〕03号) |
行政裁决书文号 | |
案件名称 | “桌板”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侵权企业名称或侵权自然人姓名 | |
侵权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1MA4KYQ9Y4T |
法定代表人 | 吴蝶 |
主要侵权事实 | 武汉西江科元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安徽长意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桌板”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该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
行政裁决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责令被请求人武汉西江科元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课椅产品的行为,并且不得将课椅产品以任何其他形式投放市场。 |
作出裁决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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