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洪市监无主物处〔2025〕1-001号 |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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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12-16 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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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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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助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333号东湖名居小区1栋2单元1层1-2房JDL京东物流武汉广埠屯揽收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①“稻花香”活力型(稻花香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 共3瓶 ②“稻花香”中华老字号珍品壹號(稻花香白酒) 酒精度:42%vol 共1瓶 ③“第二代五粮春”浓香型白酒 净含量:500mL*6 酒精度:52%vol 共44箱,合计264瓶。经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场辨认,上述“稻花香”活力型白酒、“稻花香”珍品壹號属侵犯“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场辨认,上述“第二代五粮春”浓香型白酒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快递站负责人无法提供涉案货物货主的身份信息,也无法与涉案货物货主取得联系,结合现有证据均无法确定涉案货物所有人。为查找具体涉案当事人,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针对上述涉案货物发布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货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到我局认领上述涉案货物和接受调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对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予以销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符合拍卖条件的涉案物品进行公开拍卖,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对符合销毁条件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销毁。上述处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书通过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涉案货物货主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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