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进一步强调了过罚要相当,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且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提出,“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制定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利于对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具体化、标准化,为基层执法提供遵循和指导,促进规范统一,全省系统依法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供给。
二、起草过程
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学习借鉴浙江省、上海市等省、直辖市在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过程中积累的先进经验,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法规处梳理原有相关规定,起草《征求意见稿》,并多次调研、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2024年10月21日,提请省局党组会审议,根据研究审议情况修改完善后,形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9月书面征求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修改意见,共征集修改意见24条,采纳或部分采纳24条。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0月2日在省局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征集到修改意见。2024年10月16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司法机关、复议机关、基层业务骨干、高校法学领域有关专家等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评估,并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廉洁性评估。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文件性质,增强文件效力。《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法律效力更强。
(二)新增减轻行政处罚有关内容。明确将“减轻行政处罚”有关内容纳入办法,明确其适用条件,并细化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更有利于指导基层实践。
(三)进一步补充、更新相关法律依据。补充引用《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裁量权有关文件,依据更充分、全面。
(四)细化主观过错认定标准。详细列举并细化“无主观过错”的具体情形,明确当事人需举证,程序更加完备。
(五)新增“初次违法”认定方式。明确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执法记录判断“初次违法”,认定方式更规范、具体。
(六)明确裁量规则补充与冲突解决方式。明确本办法是对裁量规则的补充,当文件冲突时优先适用裁量规则,并为地方细化明确有关裁量因素留有空间(如对涉案金额、持续时间等因素的细化与补充)。
五、主要内容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制度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为了进一步规范不予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促进公正执法,保护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明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定义及内涵。
(二)确定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核心原则。应当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完善程序保障。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告知义务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根据限缩解释的原则,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追责期限规定。
(四)规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适用的具体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
(五)明确裁定因素与认定标准。明确了无过错情形。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应当结合性质、情节、后果等综合考量。
(六)对执法程序作出规定,明确适用依据冲突的解决方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不予立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实施程序作出规定。当文件与湖北省市场监管裁量规则冲突时,优先适用裁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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