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洪国资〔2021〕6号 |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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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洪山区国资局 |
成文日期:2021-07-09 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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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引导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收益分配及征地补偿费使用的指导意见 |
洪国资〔2021〕6号
关于引导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收益分配及征地补偿费使用的指导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为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规范收益分配行为,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权,推动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民群众持续增收,现将有关事项指导如下:
一、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范围
集体经济组织可供分配利润,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度未分配利润。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须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的原则;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规范履行民主程序,并按照要求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开。
2.坚持效益优先。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人均可分配收益不足1000元的,经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可以不向股民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
3.坚持同股同权。严格执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有关收益分配的约定,按照股民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坚守底线红线。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向股民进行收益分配。
(三)收益分配内容
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股份分红”的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农民集体受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提取比例应在章程中约定,建议比例为可供分配利润的20%-30%之间。
2.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五保户、困难户、农民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及抚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福利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建议比例为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
3.股份分红。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及福利费后,在充分考虑货币资金余额及下一年度货币资金需求量为基础上,合理确定分配金额,按照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
(四)收益分配程序
1.财务核算。依据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全年的收入、支出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等收益;
2.制定方案。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依据章程规定,制定合理的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监事会负责审核方案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在经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报街(乡)“三资”委审核。
3.审议公示。将街(乡)“三资”委审核通过后的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提交给股民(代表)会议表决,经表决通过后,形成书面决议。表决通过后的方案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组织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向全体股民进行分配。
5.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表、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报街(乡)“三资”委备案。
二、征地补偿费
(一)征地补偿费使用原则
征地补偿费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使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
(二)征地补偿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根据农经发【2005】1号文件精神,将发放股民生活费作为集体福利的开支范围,发放标准为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洪山区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可适当上浮,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洪山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坚守底线红线
严禁举债发放、超标准发放股民生活费。
三、有关要求
(一)街(乡)“三资”委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收益分配。
(二)街(乡)“三资”委要加强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完善章程,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重要事项;要完善收益分配方式,建立与经营效益挂钩、以股份份额为基础的分配机制。
洪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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