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72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03.12万元,增长18%。主要原因是行政运行增加人员及增加政法工作津贴,项目经费增加视频会议室等。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72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400万元,占88.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0万元,占4.4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5万元,占2.76%;住房保障支出127万元,占4.67%。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度预算为2,920万元(包括年初部门预算、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等),支出决算为2,722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93.20%。其中:基本支出2,003万元,项目支出719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
1、司法救助金10万元。用于困难人员、弱势群体临时救助及办案经费补贴。
2、社区矫正人员办案经费17.96万元。用于全区开展矫正工作的办案经费。
3、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和社工人员保障经费54.4万元。用于全区矫正工作人员工资保障及工作经费。
4、全区专业调解委员会人员经费和以奖代补经费67.12万元。用于全区专业调解委员会人员、工作经费及全区调解案件补贴。
5、全区大调解工作保障经费19.25万元。用于全区重大疑难案件调解的保障经费。
6、全区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经费15.59万元。用于全区法治宣传工作经费。
7、法律援助工作经费52.2万元。用于支付全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等支出。
8、购买劳务支出(律师进社区值班补助)217.52万元。用于全区律师每周四进社区工作补贴。
9、司法所经费77.59万元。用于基层所基本建设达标经费和工作经费。
10、法务工作室工作经费23.87万元。用于开展基层司法所行政工作经费支出。
11、后勤保障经费56.36万元。用于全局职工食堂进餐补贴。
12、局域网技术设备维护经费7万元。用于全局局域网维护经费。
13、党建工作经费2万元。
14、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经费2万元。
15、精准扶贫工作经费1.5 万元。
16、仲裁委工作经费1.88万元。2017年区里挂帐单位。
17、其他司法支出92.76万。用于司法局视频会议室装修和设备经费。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按支出功能分类类级科目逐类分析)
1.公共安全支出(类)。年度预算为2,579万元,支出决算为2,400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93.05%。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年度预算为124万元,支出决算为120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96.53%。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年度预算为74万元,支出决算为7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37%。
4.住房保障支出(类)。年度预算为142万元,支出决算为127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89.32%。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度预算数(低于92%时必须说明原因)的主要原因是退休4人调出1人。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00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84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6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 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企业政策 性补贴、事业单位补贴、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安排“三公”经费的单位包括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本级及下属1个行政单位、0个参公事业单位、1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度预算数为30万元,支出决算为10万元,为预算的34%,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为预算的0 %,比预算增加(减少)0 万元,主要原因是车改后,公车管理规范, 严格按标准接待,控制经费使用。
2017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0人次,实际发生支出0万元。其中:住宿费0 万元、旅费0 万元、伙食补助费0 万元、培训费0 万元、杂费0 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8万元,完成预算的31 %;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为预算的0%,比预算增加(减少)0 万元。本年度购置(更新)公务用车0 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0 辆,年末汽车保有量为9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万元,为预算的31 %,比预算减少18 万元,主要原因是车改后,公车管理规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宣传普法、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执法工作。其中:租车费0 万元;燃料费2.54 万元;维修费2.68 万元;过桥过路费0 万元;保险费2.78 万元;安全奖励用0 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万元,为预算的50 %,比预算减少2 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按标准接待,控制经费使用。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宣传普法、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接待工作。
2017年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开支公务接待费2万元。其中:国际访问0万元,主要用于 0的接待工作0 批次0 人次(其中:陪同0 人次);大型活动0.5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宣传普法、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的接待工作8 批次78人次(其中:陪同22 人次);外省市交流接待1.5 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外省单位及省市交流人员 的接待工作25 批次315人次(其中:陪同51 人次);及0等接待活动0万元,主要用于0 的接待工作0 批次0 人次(其中:陪同0 人次)。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2万元,降低54.55%,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3万元,降低61.90%,公务接待支出决算减少2‐万元,降低5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车改后,公车管理规范,公务接待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按标准接待,控制经费使用。
八、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九、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7年度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没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0.00万元,比2016年增加61万元,增长62%。主要原因是2017年度增加公车改革后其他交通补贴47万支出在公用经费当中,2017年度竞争性谈判物业管理费增加14万。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共有车辆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 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0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00‐台(套)。
第四部分 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致力于开放协同的“大学之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双创”法律服务
为响应武汉市“5年留住100万大学生”的号召,助力洪山区“大学之城”建设,洪山区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在与辖区高校多年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区校资源互融,在全区20所高校及其创业园区推广建立“双创”法律服务平台,构建“1校1园1所”的法律服务机制,组建38人“双创”律师服务团,形成多元化服务模式,通过定点值班“坐诊”、专题讲座“巡诊”、专家沙龙“会诊”,今年在武汉OVU创客星孵化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体育学院等高校举办大型法律讲座14场次、法律沙龙互动4场次。
二、探索大调解工作新机制,致力化解疑难纠纷
在推广“五位一体”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基础上。今年,又积极探索大调解工作新模式。一是根据区委政法委部署,我局在关山街、洪山街、和平街成立三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组,围绕辖区中心工作,化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两个月内,共参与化解信访积案等矛盾纠纷166件,其中14件案件得到有效处理,为150余件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建议;二是在珞南街广埠屯电脑大世界、青菱街白沙洲大市场、卓刀泉街虎泉综合市场试点建立三大商圈调委会,积极争取街办事处、商圈及相关部门的支持,落实调委会办公场所、人员和经费,大力开展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三是收集整理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非正常死亡、征地拆迁、农民工维权等8类21起重大疑难纠纷,编印《洪山区人民调解实用方法和典型案例汇编》,提升调解水平。
三、广泛吸纳社会力量资源,创建三大社区矫正服务主体
为丰富矫正教育形式,提升矫正针对性和实效性,洪山区司法局充分整合社会力量资源,向内吸收退休干警、资深律师,向外挖掘高校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专家教授和大学生志愿者,积极引入武汉理工大学心理研究所、武汉逸飞社会服务中心等社会组织专业服务资源,从思想转变、行为矫正、心理疏导等方面,不断创新帮教帮扶形式,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2017年,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75人,目前在册345人,衔接率、帮教率都达到100%,重新犯罪率控制在目标内;回归刑释人员306名,目前在册626人,为35名困难刑释人员发放临时救助金15750元,重点人员回归衔接率达100%。12月,全市社区矫正大学生志愿者现场会在洪山召开。
四、深入推进“精准普法”,全面构建“大普法”格局
召开全区“七五”普法启动会和“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会,制发《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精准普法对象和举措。全年完成普法教育人数42.851万人次,举办法律讲座696场次、法治文艺演出58场次,开展法律培训252期,发放宣传资料30.398万份,接待法律咨询26876人次,组织法治文化活动92场次,各街乡、部委办局组织中心组学法335次、一月一法学习活动716次、“法律六进”活动3067次。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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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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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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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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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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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和律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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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开放协同的“大学之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双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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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区20所高校及其创业园区推广建立“双创”法律服务平台,构建“1校1园1所”的法律服务机制,组建38人“双创”律师服务团,举办大型法律讲座14场次、法律沙龙互动4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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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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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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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大调解工作新机制,致力化解疑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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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位一体”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大调解工作新模式,成立商圈调委会、开展征地拆迁调研、编印人民调解规范手册,成立三大驻街调委会打好疑难纠纷化解攻坚战。全年排查调处各类纠纷4695件,一人被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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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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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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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吸纳社会力量资源,创建三大社区矫正服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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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75人,目前在册345人,衔接率、帮教率都达到100%;回归刑释人员306名,目前在册626人。充分整合社会力量资源,从思想转变、行为矫正、心理疏导等方面,不断创新帮教帮扶形式,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12月,全市社区矫正大学生志愿者现场会在洪山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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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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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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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精准普法”,全面构建“大普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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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全区“七五”普法启动会和“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会,制发《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精准普法对象和举措。全年完成普法教育人数42.851万人次,举办法律讲座696场次、“法律六进”活动30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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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1.公共安全支出(类)。年度预算为2,579万元,支出决算为2,400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93.05%。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年度预算为124万元,支出决算为120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96.53%。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年度预算为74万元,支出决算为7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37%。
4.住房保障支出(类)。年度预算为142万元,支出决算为127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89.32%。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 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六)各单位其他专用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