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部门 > 区司法局 > 政策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文       号: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区司法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4-02-17 11:43

名       称:洪山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办法(试行)

洪山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办法(试行)
日期:2014-02-17 11:43 字号:
 
 
    第一条 为鼓励洪山辖区律师、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调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整体办案水平,根据武司[2013]25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助案件”是指符合《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经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并指派援助人员具体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 援助案件补助的发放对象为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有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四条 办案补助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其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须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误餐补贴等办案开支以及服务费。

  第五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受理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承办人员支付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1、刑事侦查阶段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每件补贴500元;

  2、检察起诉阶段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每件补贴500元;

  3、作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每件补贴800元;

  4、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每件补贴800元;

  5、作为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每件补贴800元。

  (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1、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民事诉讼案件的,每件补贴1200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每件补贴1200元;

  2、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民事非诉讼案件,简单的每件补贴600—800元,比较复杂的每件补贴800-1000元,复杂的每件补贴1000-1200元;

  3、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予以初审,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受理,并成功结案的法律援助案件,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给予每件补贴200元。

  (三)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行政诉讼案件的,每件补贴1200元。

  (四)办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援助案件的,由法援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可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数额,但最高不得超出补贴标准规定数额的三倍:

  1、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

  2、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社会稳定或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

  4、上级部门要求办理涉法信访维稳案件的;

  5、长时间在武汉市外办理一宗援助案件的。

  (五)如有下列情况,可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酌情给予承办人员部分办案补贴:

  1、民事案件中,尚未开庭审理,承办人员已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受援人自行终止委托或案件撤诉的(调解撤诉的除外),每件补贴300—600元;

  2、刑事案件中,承办人员阅卷、会见、并制作询问笔之后,非承办人原因案件终止的,每件补贴300—600元。

  (六)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为当事人提供代书的,按一份诉状一个案件的原则,每件补贴50—100元。

  第七条 承办二审或再审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如在同一援助案件的一审或原审诉讼中担任过辩护人或代理人的,给予办案补贴600元。

  第八条 如有下列情况,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因承办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

  (二)承办人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虽已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因承办人原因终止案件的;

  (三)因承办人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援助案件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材料,办理结案手续的;

  (六)提交的结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充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七)索要或接受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及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八)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承办人应在法援案件审结后15日内持《指派通知书》和案件卷宗材料到区援助中心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要求装订案卷,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对结案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承办人进一步提供其他办案材料;对案件材料齐全,符合归档要求的案件,应以承办人的办案结果、受援人的反馈意见作为核定办案补贴的依据,对承办人的实际工作量及办案费用支出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具体的补贴费用后,每月经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科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每季度进行兑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http://sfj.hongshan.gov.cn/





附件:

站点地图智能问答
版权所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鄂ICP备05009168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110038
主办单位:武汉市洪山区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洪山区大数据中心 |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 | 邮编:430070
政府各机构联系电话 | 网站技术支持:027-87673391 | 网站运维邮箱:htfw@hongshan.gov.cn

./t20140217_249638_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