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武汉市结合实际情况,于2020年8月15日颁布了《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一、制定《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武汉市制定的《程序规定》对我们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是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既对推进行政决策进行严格规范,又通过科学程序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活动,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高效诚信的法治政府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二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通过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能够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这对当前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是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可以起到以制度促规范、以参与促公开、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以责任强担当的作用,能够让决策者科学依法行使权力。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
二、《程序规定》的突出亮点
(一)突出党的全面领导原则
规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规定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由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于区一级来说,区级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由区政府研究确定,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程序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则,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编制和修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6类决策事项适用范围。将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2种决策行为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三)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是《程序规定》规范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下面对五个环节的特定程序性要求进行重点提示。
1.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方式和对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之外,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序和影响范围,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另外,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通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2.提高专家论证的质量。《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一是明确专家论证的基本要求。规定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二是明确选择专家的标准。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三是明确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3.充分发挥风险评估的作用。《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一是在风险评估的方式方法上,要求运用多种方式、科学方法,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二是在风险评估的成果形式上,要求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三是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上,要求把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4.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一是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二是明确送请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供的决策草案、决策相关依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等材料。三是明确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时间,规定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另外对于合法性审查内容、方式及其审查处理意见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5.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明确政府行政首长末位发言,其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四)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
《程序规定》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严格规范决策调整程序。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决策后评估等相关法定程序。同时,对于出现因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等情形,且情况紧急的,规定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五)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程序规定》分别明确了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决策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首长以及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三、落实《程序规定》的要求
一是要深刻认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性。各单位负责人要带头认真学习《程序规定》,熟练掌握《程序规定》中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步骤,自觉遵法用法守法,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二是要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贯彻落实。要严格落实《程序规定》的要求,强化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公众参与,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对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执行五大法定程序。
三是要通过落实重大决策程序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面对“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等一系列新要求,要注重妥善处理各方利益诉求,同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合理兼顾各方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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