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无 |
信息分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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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区审计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04-12 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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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洪山区审计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五项工作。实行“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负责,党政“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主要领导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本单位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党政“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开支须报告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
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
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
4、大额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办人科室责人签字,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5、项目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办人科室责人签字,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本局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负责,党政“一把手”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主要领导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
(四)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负责。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部门提出计划,上报局办公室,分管局领导批准。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五)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党政“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党政“一把手”要加强对分管局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局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局领导要主动接受党政“一把手”和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局党组会上进行汇报。
第五条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区纪委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人事工作,并入局机关管理,不作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七条 对未按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第八条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考评的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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