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新准则解读
孙宝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以下简称新准则) ,已于 2010 年 7 月 8 日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 9 月 1 日刘家义审计长签署审计署第 8 号令予以公布,并将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准则涉 及面广、内容多,为便于引导学习、扩大宣传和促进贯彻落实,2010 年 11 月 15 日我曾在审计署视频培训 会上作过解读,主要是对新准则的内容作了一些概括和提示。现将此解读提纲稍加整理,刊登出来,仅供 参考。解读采用我认为易于简化和记忆的“四六句” 、顺口溜形式,更可能词不达意,或以偏概全。不妥 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本着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精神,对新准则先作三个层面的概括,然后再作较具体的解读。
—— 从新旧准则关系角度概括:新准则八号令,全部条目二百整;所有规范成一本,廿八规定变废品。
上段概括的意思是:
( 1) “新准则” ,即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之所以称之为新,是与以往国家审 计准则相对而言的。过去十多年来,审计署曾先后数次颁布过若干审计准则,而这是最新版本。 “八号令” , 是本次颁布审计准则审计长令的序号。特别要指出的是,2004 年曾有审计长六号令,颁布了《审计机关审 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 。通常简称“六号令” ,代指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这里则可以用 “八号令”代指新准则。
(2) “六号令”内容正好一百条,也常用“一百条”代指“六号令” 。而新准则条目数正好扩大一倍, 为二百条。为便于对比和记忆,也可以把新准则简称“二百条” 。
(3)按常规做法,审计准则可分为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审计人员培训准则 等等,而业务准则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准则和若干具体准则。我们过去的审计准则不完全这样分类,但 是分开来的。 “六号令”将质量控制问题集中在一起,但并未明确与其他准则的关系,更没有明确废止其 他审计准则或相关规定。 “六号令”在施行过程中,感觉倒有一大便利,相关问题统统在一个规定中便可 找到。在这个成功做法的基础上, “八号令”将所有审计准则全部集结为一本,便于学习,更便于掌握和 实际使用。
(4)新准则是在总结继承过去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其附件同时废止了以往相关的二十八项审 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所以,在此特别强调了“廿八规定变废品” 。以后工作中要注意克服惯性,不再使 用已经废止的准则,而是完全彻底实施新准则。
—— 从新准则地位和特征角度概括:承接法规更细化,理论实践融一体;所有规范全包括,各种业务 均适用;中外经验相贯通,三类审计互兼容。
上段概括的意思是:
(1)审计必须依法进行,即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计。但法律法规要求比较 总括,还需要承接这些法律法规,作出更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部门规章,这就是新的审计准则。新准 则是依法制定的更具可操作性的广义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
(2)审计理论来源于审计实践又用于指导审计实践。近些年审计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在新准则中得 到了较好体现,如“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在准则中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审计准则的科学性。作为行为规范和职业标准,新准则也更具实用性。特别是与以往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实用性方面基本上做到了三没有:没有使用别人看不懂甚至连制定准则的人也不一 定解释得清楚的语言;没有罗列别人做不到甚至连制定准则的人也不一定能做得到的要求;没有照搬那些 看似先进其实不符合国情、华而不实的内容。
(3)新准则不仅是业务准则,而且包括了职业道德、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等,所有需要规范的内容 全部包括在其中,可谓具有全面性、系统性的准则。
(4)通常审计准则是仅基于财政财务审计的准则,而新准则具有综合性和通用性,同时适用于多种审 计,包括绩效审计、审计调查、跟踪审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
(5)新准则较好地借鉴了国际经验,包括世界审计组织、亚洲审计组织的一些规范和国际注册会计师 的一些做法,具有国际性,更是总结中国国家审计实践经验的产物,包含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内容,如审计 计划、重大违法行为检查、审计报告审理、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审计结果公布,等等。做到了国际与中 国经验的相互贯通。
(6)从主体看,审计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类,但三类并不是彼此隔绝或孤立的,新 准则规定中有些条款是相互衔接和包容的。新准则首先是适用于国家审计的准则,同时规定其他审计人员 如果接受聘请或委托等从事国家审计业务也适用本准则。还有,国家审计人员从事诸如抽样审计、对会计 报表总体发表意见以及确定重要性和评估审计风险等,同样也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准则的规定。
—— 从新准则所包括较为突出内容角度概括:机关人员重归位,审计计划展新容;审计日记成往事, 最大特色查违法;各类报告全包括,编审职责相分离;审计结果应公布,审计整改须跟进;质量控制全方 位,完善制度追责任。
上段概括的意思是:
(1)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如何执行审计业务,应该在审计准则中作出规定。过去的审计准则中,对 此也是有规定的。但在“六号令”中则省去了。在新准则中,又重新对此作了规定。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 的准则,是审计组的准则,也是审计人员的准则。国家审计人员要遵守,受聘或委托从事国家审计的人员 也应当执行。
(2) “六号令”重在对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等事项进行规范,基本上对审计计划没有作具体规定。而 审计计划,在国家审计业务中独具特色,且占有重要地位,新准则设专章对此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3) “六号令”一个最大特色,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与审计工作底稿相并行,要求审计人员记审计日 记。立足于近年来的实际,与此形成鲜明对照,新准则恰恰又取消了这样的规定,不再要求审计人员记审 计日记。
(4)我国的国家审计不仅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不同,而且与其他国家的国家审计也有很大区别,对 违法问题要进行审计和处理。但在以往的审计准则中,在这方面考虑得不够全面、深入和细致。在新准则 中,专门有一节对此作了规定。可以说这是新准则的最大特色之一。其他国家的国家审计准则中没有,注 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更不可能有这方面的内容。
(5)通常的审计准则,都要对审计报告作出规范。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来讲,审计报告只有一个。 我们以往的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作了规范。新准则除此之外,还对专项 审计调查报告、综合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等等全都作了规范。
(6)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编制完成后,按过去的准则,经业务部门、专门机构复核,再经审计机关业务 会议审议,最后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新准则规定,专门机构不是复核而是审理。审理与复核有重大区 别。原来专门机构的复核,重在对结果而不是审计过程的复核,对审计报告最终的合法性、正确性和规范 性等只负间接责任,审计组及其所在部门负直接责任;复核改为审理以后,专门机构的审理,对审计的结 果和过程并重,对审计报告最终的合法性、正确性和规范性等负直接责任。如果审理认为审计结果及审计 过程不符合要求,可以退回要求重做。过去有一个打比方的说法,专门机构的复核人员是质检员不是修理 工,只要指出哪里不合适即可完成任务。变为审理后,专门机构的审理人员不再是质检员而是“成品工” ,仅指出前面环节不合适之处是不够的,还必须经其手提供出“合格的成品” 。
(7)审计完成后,审计结果需向社会公布。这几年在这方面审计机关做了大量卓有成效且得到广泛认 可的工作。新准则对此作了进一步较为系统的规定。
(8)审计发现并处理问题本身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能够促使不发生或少发生问题。所以,审计作出 决定或提出意见后,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对问题整改的情况怎么样,日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新准则就 此作了规定,审计机关还应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以适当形式报告跟踪检查的结果。
(9)在新准则中,专门有一章对审计质量责任及责任追究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旨在建立健全全 方位的审计质量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审计人员、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独立审理机构、总审 计师到审计机关负责人等诸环节,要逐级建立起审计质量责任制度。对该审计的没有审计、该发现的没有 发现、该报告的没有报告、该处理的没有处理等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应责任者的责任。
(10)制定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不仅有关审计质量的专门 一章,整个新准则都是在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六号令”名称是质量控制办法,实际是涵 盖内容较广的审计准则, “八号令”称为审计准则,实际是涵盖内容更全面的审计质量控制及质量责任 制度。
基于以上概括,从最一般了解、最便于记忆角度,还可以作这样的概括:新准则八号令,二百条一本 通。或者只概括为六个字:新准则一本通。这么概括的意思是:与“六号令”的一百条相对照,新准则是 八号令,不是一百条而是二百条,原来还有其他规范没有废止,现在则别无他规、只此一本,通行于所有 审计业务。
通过以上概括,对新准则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说明。以下是逐章逐节的解读,括号内的数字代表新准 则的条目顺序号,权当是以上内容或本文正文之后的附录吧。
—— 第一章(总则) :依据法规订准则(1) ,规范行为保质量(1、2) ;约束程度有区别(3) ,执行不 了须说明(11) ;内外人员都执行(4) ,四种业务全适用(7) ;区分责任是前提(5) ,审计目标重三性(6) 。
上段概括即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
(1)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新准则;新审计准则是审计的行为规范、职业标准 和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目的是为了促使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2)审计准则分约束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两类的约束程度不同。未执行约束性条款的应说明原因。
(3)审计机关人员要执行新准则,外聘或受托从事国家审计业务的人员也应当执行;新准则适用于对 单位、项目、资金和对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
(4)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的责任;审计目标主要是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机关人员同规范(12) ,外聘人员也适用(20、21) 四条件(13) ,人员职业五要求(14) ;职业道德二十字(15) ,保持审计独立性(16—19、25) ;知识经验 能胜任(22、23) ,谨慎判断作结论(24) 。
上段概括即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
(1)新准则是对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的规范,外聘或受托审计的人员同样适用。
(2)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法律规定职责权限、有职业胜任能力人员、质量控 制制度和必需经费等条件。审计人员则应具备守法、道德、独立、胜任及其他五项职业要求。
(3)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并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4)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应当合理运用职 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审慎评价审计证据,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 第三章(审计计划) :依据职责订计划(26) ,具体编制三步骤(27) ;调查需求论可行(28、29、 30) ,按照程序来审定(31) ;各类项目需统筹(32—36) ,相关部门要协调(39、42、46) ;计划内容有 六项(37) ,文字表格皆可行(38) ;首长批准后上报(41) ,按照程序作调整(44、45) ;细化计划作方 案(47—51) ,检查评估报结果(52、53) 。
上段概括即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规定职责和管辖范围,经过调查审计需求、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可用审计资源 三个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对审计需要进行调查,初步选择审计项目。然后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备选项目及优先顺序,按 照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定。
(3)必审项目、 “上审下”项目与授权审计项目需统筹安排,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及派出机构要 相互协调。
(4)审计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名称、目标、范围、重点、组织与资源等六项,可采用文字、表格或二者 并用的形式。
(5) 审计项目计划经本级政府首长批准后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并视具体情况按原审计程序作调整。
(6)统一组织多个项目审计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项目计划 还应当建立执行情况评估和统计报告制度。
—— 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长负责制(54、79),按照规定发通知(55、 56) ;了解判断编方案(57—67),文字表格都用上(81) ;持续关注重要性,实施调整不间断(68—80) ; 方案调整视情况,备案审定分两档(78、79) 。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调查了解有特指,审前调查不 再提;审计风险重要性,量性区分具体定;针对报表出意见,注协准则用得上(71) 。
上段概括即第四章第一节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实施需建立审计组,并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实施审计,应当依照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 计通知书。
(2)审计组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可采用文 字、表格或二者并用的形式。
(3)审计组应当持续关注重要事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审计方案。
(4)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一般由审计组长审定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重要调整则需要报审计 机关负责人批准。
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 “调查了解”指的是审计组进点审计后,为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所做的调查了解工作。过去的“审 前调查”概念,因难以界定何为审前和审后,不再使用。
(2)审计风险重要性,在新准则中没有详细规定如何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区分,实际运用时应视具体情 况确定。
(3)如果需要对会计报表总体发表审计意见,新准则不够详细具体,还可进一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审计准则的规定。
—— 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二节(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依法取(82、83) ,考虑适当充分性(84、85、 ;被审书面作承诺(93) ,审计证据索签名(94) ; 86) ;取证方式分三类(88—91) ,取证方法有七种(92) 危险证据应保全(95) ,受到限制求配合(96) ;专家鉴定应分析(97) ,外部成果要判断(98) ;重要问 题四方面(99) ,证据不足不定论(100)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证据特征四并三,勿忘行为合法性(84、 85、86) ;取证方法仍七种,前后版本有不同(92) ;参照注协抽样审,推断总体作结论(91) 。
上段概括即第四章第二节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 分性。
(2)审计取证可以采取对审计事项的全部项目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采取审计抽样方式。 审计取证的方法则包括七种,即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和分析。
(3)审计时应当取得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对证明重要违法问题的证 据材料,应由提供的人员、单位签名或盖章。
(4)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取证的资料或资产,审计机关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如遇因行使职权受限而无法取证等情况,审计机关可提请有关机关或单位予以协助或配合。
(5)对外聘人员提供的专业咨询和鉴定证据,对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审机构工作成果拟作为审计 证据的,均应进行判断。
(6)对重要问题,可以围绕标准、事实、影响和原因四方面获取审计证据。对最终无法获取审计证据 的,应采取其他措施或不作出审计结论。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按照过去规定,审计证据特征包括合法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四项,而新准则只包括后三 项。这并意味着合法性不重要,一定要强调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2)新旧准则规定的审计方法虽然都是七种,与原有准则规定的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 算、分析性复核 7 种方法相比,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增加了用于内控测试的“重新操作”方法; 二是取消了“监盘”方法,该方法其实是“检查” 、 “观察” 、 “询问”等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三是将“函 证”方法改为更适用于国家审计的“外部调查”方法。修订后的 7 种取证方法的分类更加科学和全面,也 更加符合我国政府审计实践的特点。
(3)需要进行抽样审计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
—— 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三节(审计记录) :三项目标应明确(101) ,未参与者可理解(102) ;审 计记录有三种,审计日记已废止(103—107、111) ;证据附在前两类(108) ,管理记录多形式(111) ; 审计底稿组长审(109) ,区分情况提意见(110)。
上段概括即第四章第三节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记录应当实现三个目标:支持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证明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准 则,便于对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审计记录应当使未参加该业务的有经验的审计人员也能够理解其 执行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作出的判断和得出的结论。
(2)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三种形式, “六号令”中规定的 审计日记已经废止。
(3)审计证据应当作为前两种审计记录和附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则主要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 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事项。
(4)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若干事项进行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况,提出认可、 进一步采取措施或纠正不恰当审计结论等意见。
—— 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重大违法应关注(112、113) ,评估违法四要 素 (114) ; 重点了解六方面 (115) , 关注情况有五项 (116) ; 判断性质查重点 (117) , 应对措施要跟上 (118)。
上段概括即第四章第四节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时应当关注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涉及金额比较大、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并对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进行评估。
(2)对重大违法行为,应重点调查了解行为的状况、动机和原因,有关法规及执行情况,监管部门已 经发现和了解的线索,内部控制情况等,并关注经济活动异常事项、财务等数据异常变化,以及有关部门 提供的线索、群众举报、公众反映和媒体报道等。
(3)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判断其性质,确定检查重点,并采取应对措施:增派人员,避免 有关人知晓,扩大检查范围,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请有关部门配合,向政府和有关部门 报告,等等。
—— 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审计结束出报告(119) ,小组机关有区 分(120) ;报告要求五方面(121) ,要素内容七八项(122、123) ;跟踪专项有不同(124、125) ,处理 问题作决定(126、127) ;职权之外应移送(128、129) ,外资报告按规定(130) 。
上段概括即第五章第一节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结束后,要分别出具审计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审计报告。
(2)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和格式规范。审计报告包括标题、文号、 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内容、审计机关名称、签发日期等七项基本要素。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 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以往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建 议采纳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的事实和意见,审 计建议,等等。
(3)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与一般审计有所不同。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均应依法作出 审计决定。
(4)对不在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则移送有权的机关处理。对外资审计报告,则按照审计机关 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 :报前讨论七件事(131) ,确认底稿评证据(132) ; 证据充分才评价(133) ,如实报告作反映(134) ;处理关注五因素(135) ,经责报告分责任(136) ;征 ;依次复核与审理(140—145) ,审议签发作决定(146— 求意见需先行(137) ,报告修订加说明(138) 150)。
上段概括即第五章第二节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就审计目标实现情况、审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审计证据适当充分 性、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及处理处罚意见等七个方面进行讨论。审计组长还应从总体上 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2)审计组只对所审计事项且证据充分的发表评价意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视重要性在审计报告中 如实反映。
(3)对审计处理处罚应关注因素主要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职权范围,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 原因和后果, 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 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还应当界定被审计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4)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修改 和说明。
(5)审计组审计报告依次送所在业务部门、专门审理机构复核和审理,经业务会议审议,由单位负责 人签发,并视发现问题情况作出审计决定。
—— 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重大信息专题报(151、152) ;统一组织综 合报(153) ;经责审计规定报(154) ;预算执行结果报(155) ;接受委托工作报(156) 。
上段概括即第五章第三节的主要内容是:
(1)对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财政财务政策及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关系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及群众 利益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可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2)对统一组织审计的项目,出具综合审计报告。
(3)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4)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5)代本级政府起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稿,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 会作报告。
—— 第五章(审计报告)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 :审计结果应公告(157) ,五项内容列其中(158) ; 涉密信息不公布,客观公正应坚持(159) ;专门机构统一办(160) ,规定事项应审批(162)。
上段概括即第五章第四节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机关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评价意 见、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决定及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2)公布的信息,不得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正在调查处理事项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公布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3)审计机关应当由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审计结果公布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未经 批准不得公布。
—— 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 :检查整改建机制(163) ,主要了解四件事(164) ; 检查方式多样性(165、166) ,整改必须有证明(166) ;检查报告含三项(167、168、170) ,后续措施 应跟进(169) 。
上段概括即第五章第五节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检查或了解审计决定执行、自行纠正、审计建议执行和移 送事项采取措施情况。
(2) 审计整改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 取得并审阅书面材料或其他方式, 并取得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3) 检查报告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以及没有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 对没有或没有完全整改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质量控制三目标(172),制度包括五要素(173) ;重在规范第一项(173),分级质量责任制(174—186);质量责任追究制(187);审计档案管理制(188、189);审计质量检查制(190—193);审计质量考核制(194);优秀项目评选制(195);审计质量评估制(196)。
上段概括即第六章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质量控制应实现三个目标: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作出恰当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基于五项要素即质量责任、职业道德、人力资源、业务执行和质量监控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2)五要素中的二、三、四在前面章节已包括,本章主要是对第一要素作出规定。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核心是要建立审计质量分级责任制度。同时,还要建立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审计要案管理制度,审计 质量检查制度,审计质量考核制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制度,以及审计质量评估制度。
—— 第七章(附则) :特殊事项不适用(197) ,地方细则可自定(198) ;解释权归审计署(199) ,到 时生效并废止(200)。
上段概括即第七章的主要内容是: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接受交办或委托办事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和事项,不适用本准则;地方审计机关可制定本准则的实施细则;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本准则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所列审计署以前发布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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