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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机构: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2025-03-04 11:18

名       称: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日期:2025-03-04 11:18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字号:


序号

公开事项

处罚依据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

网上投诉渠道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性质

实施对象

法定办结

时限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咨询电话:027-87753020

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文治街494号

投诉方式:

市长热线027-12345。

洪山区卫生健康局及各街道

法定机关赋权机构

自然人、法人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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