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无 |
信息分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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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区卫计委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11-09 0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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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给予陈伟平记过处分的决定 |
关于给予陈伟平记过处分的决定
陈伟平,男, 1955年6月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中专文化程度,1974年9月参加工作,群众,2011年4月任张家湾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室主任,2014年4月被免职。
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陈伟平在承办健康体检证明代办工作中,严重违反工作流程,只收费不体检,先后有247人违规领取了健康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陈伟平作为张家湾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科卫生监督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办理健康证明,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经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陈伟平记过处分,并扣发半年绩效奖金,免职。
本决定自2014年4月9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三十日内,向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审。
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9日
主 送:张家湾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抄 送: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局。
发:陈伟平。
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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